专利权共有是指一项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共同拥有,专利申请权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共同拥有一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那么,什么样的情形下,会导致专利(申请)权共有呢?根据专利(申请)权共有关系产生的原因,可以大致分为约定共有和法定共有。本文结合相关法条的规定,列出了一些专利(申请)权共有的产生原因,以及当专利(申请)权共有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利用工作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可以通过协商约定专利(申请)权的共有。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可见若将“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进行专利申请而获得授权的,单位和发明人可以通过约定而共有专利(申请)权,这种共有就属于约定共有,若是通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而完成的发明创造,则不能通过约定而改变该类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
(二)两个以上申请人同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可以约定专利(申请)权共有。
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若两个申请人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需要两个申请人自行协商专利申请权的归属,若协商未果则全部驳回,所以为保证自身利益,该两申请人可能协商共有该专利申请权,专利授权后该两申请人为共同专利权人。
(三)由两个以上主体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约定的,由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主体共有专利(申请)权。
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成为专利权人。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这种共有则属于法定共有。
除了以上三种情形外,根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由此可知,当专利权人具有两个以上继承人时,专利权人死亡后,两个以上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该专利权的财产权,即两个以上的合法继承人可以共有该专利权。当然也可以通过捐赠专利权的方式使两个以上的主体共有专利权。
那么,当一个专利权是多个主体共有时,会出现什么样的问题呢?
首先,根据专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由此可见,在没有特别约定的前提下,共有人可以自行单独实施共有的专利,或者可以不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进行对外普通许可,但要将获得的使用费在共有人之间进行分配;若要进行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或者将专利权进行对外授予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则需全体共有人同意。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由此可知,若其中某个专利权共有人欲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其他专利申请权共有人具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放弃共有专利申请权的原专利申请权共有人具有该专利被授权后免费实施的权利。但对于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若有一方不同意对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其他各方均不得申请专利。
了解了这些法条规定以后,我们可以知道约定共有和法定共有是产生共有专利(申请)权的两种主要方式,而在涉及共有专利权的转让或许可时一定要注意:转让共有专利权,需要获得全体专利权人的同意;专利权共有人可以不经其他专利权共有人进行对外普通许可,但是要将获取的专利使用费在专利权共有人之间进行分配。所以,涉及多主体共有的专利权的转让中,要更加注重尽职调查和合同条款的约定,才能最大可能的避免专利交易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