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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以案说法 | 借互联网金融经济名义非法集资,16人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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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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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群众要警惕犯罪嫌疑人以投资理财、养老、虚拟货币、外汇等为噱头,以高额收益为诱饵,利用群众对新型骗局认知不足的弱点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投资理财前要学习一些必需的理财常识,提高自己的防骗能力。





案例详情

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利用“e租宝”平台、芝麻金融平台发布虚假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e租年享”“年安丰裕”等若干理财产品进行销售,以承诺还本付息等为诱饵,通过电视台、网络、散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向115万余人非法吸收资金762亿余元。其中,大部分集资款被用于返还集资本息、收购线下销售公司等平台运营支出,或被挥霍以及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造成集资款损失380亿余元。此外,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宁等人还走私贵重金属、非法持有枪支、偷越国境。





案件处理

法院审理后,依法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被告单位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八亿零三百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安徽钰诚控股集团罚金人民币一亿元;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判处丁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亿零一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丁甸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万元。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对张敏等24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不等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在案查封、扣押的房产、车辆、股权、物品等变价后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继续责令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案件警示

本案是利用互联网金融模式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依托互联网金融平台,以互联网金融创新、虚拟货币投资、网络借贷等为幌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旧还新、自我担保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庞氏骗局”。


源自山西省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

文章来源:“重庆金融安全卫士”微信公众号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OEhnAk_9NxwDVUwap9j6iQ

备注说明:以上图文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发仅限内部分享交流使用,不作任何商业用途。


▪保险公司不得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请勿参与非法集资。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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