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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农业保险的精细化命题

【关注】农业保险的精细化命题 普惠担保
201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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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农业保险,经过近五年的发展所针对的主要问题已不同了。除了强调传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之外,也鼓励积极发展农机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此外,开发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探索价格指数保险等新兴产品和服务也是农险

“农业保险,经过近五年的发展所针对的主要问题已不同了。除了强调传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之外,也鼓励积极发展农机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此外,开发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探索价格指数保险等新兴产品和服务也是农险当下发展的侧重点。”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庹国柱在接受《农村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2016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指出,2015年,我国农业保险总体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全年保费增速为15.1%。其中,创新产品是推动2015年较快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此之前,保监会也曾指出,产品管理将成为农业保险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改革主要内容为加大对条款合规性和费率合理性的审查力度,鼓励产品创新和产品细分,制定主要农作物保险示范性条款,完善费率调整机制。

探索、丰富新的农业生产风险管理工具,创新、研发、升级产品已经成为了农业保险新常态化发展的必经之路,也是下一步农险市场的核心竞争力。从现阶段经营情况来看,由于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精细化、小区域创新产品越来越多,特别是一些有特殊针对性的,如特定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特定作物、特定风险的“量身定做”产品应运而生,对保险公司的产品研发队伍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成农险产品创新风向标

近年来,市场风险对农业生产的影响逐渐加大,我国许多农产品市场价格都如坐过山车般经历波动起伏,农产品市场价格的不稳定不仅影响到农业生产者的收入水平,同时也直接影响到广大市民的消费水平,而且给种植业和养殖业整个相关产业链都带来了重大影响。

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按照中央支持保大宗、保成本,地方支持保特色、保产量,有条件的保价格、保收入的原则,鼓励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探索新兴产品和服务,丰富农业保险风险管理工具,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保障程度。

此消息一出,就犹如催化剂一般,使得各保险公司争相研究开发起各种新型农业保险产品。值得一提的是,价格指数保险作为其中的一员,逐渐在满足农业风险保障需求上大放异彩。

“这种保险与传统的以实际风险损失为赔付依据的保险,最大的不同在于保险公司是否赔付投保农户,不看实际损失,而只看有没有达到事先约定的指数值。”庹国柱表示。除了上述特点,庹国柱认为价格指数保险的另一好处是在一定范围内,保险公司不需要挨家挨户承保理赔,这就减少了交易成本,也相应减少了因农户个体情况未掌握而产生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

据了解,在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方案设计中,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就随着生猪市场变化,在不断成熟和创新中。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是安华保险公司于2013年研发的一款新型产品,这个产品的问世,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政策性农业保险已从单一的自然风险保障向市场价格风险保障的转变。

据悉,北京市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是以生猪为保险标的,以生猪价格指数为保险责任的一种保险。在保险期间内生猪平均价格指数低于保险责任约定价格指数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期满后,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北京市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以“猪粮比”为参照。“猪粮比”是指生猪出场价格与玉米批发价格的比值,即卖一斤生猪可以买几斤玉米。我国目前生猪生产盈亏平衡点为“猪粮比”6:1,低于6:1时养殖户亏损。北京市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猪粮比”为参照,国家发改委每周发布一次“猪粮比”。在保险期内,如果平均“猪粮比”低于6:1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给予养殖户赔偿。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研发出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后,首先在北京市各辖区进行试点,北京分公司专门成立了生猪价格指数宣传推广小组,经宣传推广小组研究认为生猪规模养殖户对猪粮比研究的很明白,对风险管控意识较强,比较容易接受这款产品,首先决定在一些规模养殖户中对这款产品进行宣传、推广。

“顺义区大孙各庄镇顾家庄猪场经理曹学义就是我公司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受益者之一。”安华农险的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曹学义在听了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宣传介绍后,认为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可以很好的规避生猪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当场签订了保单,为期一年。当起保时间结束后,发现全年的猪粮比平均值为5.95,低于约定的猪粮比值,曹学义顺利的得到了9.4万元赔付。

“曹学义告诉我们,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切实解决了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经济损失,给这些养殖户吃了‘定心丸’。”上述工作人员高兴地说道。不过,他也表示,近期由于猪肉价格上涨,农户基本可预测到平均“猪粮比”不会低于6:1,因此投保热情并不高涨。如何维持农户的投保热情将是近期的工作重点。

农机互助保险为农机手分摊风险

在保险产品创新中,互助保险这一在国外成熟的保险组织形式,在中国保险业一直处于主流视线之外,直至2015年2月保监会下发《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才逐渐走进公众的视野。因其相比传统保险公司有门槛更低的优势,被视为作为进入保险业的切口。

相互保险,是指具有相同风险保障需求的人以互助共济、共摊风险为目的,为自己办理保险的活动。与股份制保险公司相比,两者最大的差别在于,股份制保险公司客户不参与公司治理,经营利润分配给股东;而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股东,会员即客户,一人一票共同参与公司治理,公司运营的盈余全部返还给会员。

对于相互保险的独特魅力,保监会发展改革部副主任何肖锋总结道,“相互保险能降低运营成本和防范道德风险,可以满足各类特殊、另类的共同风险管理和保障,在农业、渔业等高风险领域和中低收入人群保障方面,优势独特。”

在相互保险中,农机互助保险工作的发展格外引人注目。在我国,由于农业机械量大面广,且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意识不强,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农机安全事故隐患日益增加。许多农民机手往往因一起意外农机事故,致使多年勤奋建立的小康家庭“一夜返贫”。农机事故已严重威胁着农民安全生产和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但长期以来,农业机械保险的发展在我国却一直是个“老大难”。“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之后,保险公司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实施拖拉机的‘交强险’,只是解决了少部分上路行驶拖拉机发生事故后对对方的经济补偿理赔问题,而农机自身的安全风险和农村中大量的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众多的危及人身安全的行走式农业机械,因事故损毁和农民机手受到伤害而缺少相应的保险补偿机制,导致绝大部分农民机手和农业机械没有风险保障。”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国土农林风险部总经理郭永利对记者说道,很多保险公司都因农机行业风险高选择不开展此类业务,从而致使农机风险保障问题,成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空白”。此外,宣传力度不够,参保比例不高,政策扶持不足也是导致农机互助保险发展的深度和广度与农机手的期望不成正比的原因。

“但我们不能因为不好做就不做了。”郭永利告诉记者。家住湖北省监利县红城乡和平村的郑楚渔,在一次收割稻谷时,因意外的大火将其价值5.4万元的收割机烧毁,在他欲哭无泪时,想起了自己购买收割机时参加了农机互助保险,缴了400元农机互助保险会费。于是他立即报案,经事故查勘定损,对其补偿理赔了31000元。“面对农户的感谢,再难也要坚持下去。”郭永利笃定地对记者说道。

因此,当被问到下一步准备如何继续推进农机互助保险时,郭永利表示,很多农机手不买农机互助保险不是因为不需要而是因为不知道,因此做好组织宣传工作就是让农机手自觉地参加农机互助保险的第一步。此外,虽然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农机保险属于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范围,但由于目前尚未实施,所以争取保费补贴政策落实才是硬道理。

“虽然农机互助保险的发展并非一路坦途,但我们凭着那份情怀,一定会把农机互助保险越做越好,帮助更多的农机手。”郭永利满怀信心地说道。

产品创新依赖政府与新型经营主体共同推进

一直以来,农业保险是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支撑,被业界誉为现代农业的“稳定器”。

农业保险的实践证明,作为保险业务开展的基础,农业保险产品的积极创新对进一步满足农业生产风险分散的需求、更全面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更好落实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进而提高“三农”服务水平都有重要现实意义。

但随着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出现,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也应超越传统产品“低保费、低保额”的局限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强调,农业保险在促进农业“转方式、调结构”、优化农业支持保护政策等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保险机构与农民费率保额等矛盾的调处上,却缺乏相关产业部门的必要参与和调处机制,农民诉求和产业需求难以得到充分反映,因此亟须立足我国国情农情,借鉴国际经验做法,推动农业保险向“需求导向”转变,建立农户、保险公司利益平衡机制,强化和拓展防灾减灾、生产调节、担保增信等作用,逐步形成农业产业政策、财税政策、金融保险政策“三位一体”的新型农业保险支持政策体系。

庹国柱告诉记者,当前农业保险发展已经进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新阶段。具体而言,要着眼于提高保障程度,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经营对于农业保险的更高的风险保障要求,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

同时,庹国柱坦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呈现出了新特点、新风险和新需求。“通过农业保险产品创新,超越传统产品‘低保费、低保额’的局限,适应新型经营主体对风险分散水平和保障能力提出的更高要求,满足其规避大规模和高投入生产方式下面临较高风险的需要,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和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在庹国柱看来,无论把有政府财政税收政策支持的农业保险叫做“政策性农业保险”或者“政府支持的农业保险”,根本问题是这类保险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特别是财政的支持。

目前,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实行统一补贴政策,补贴比例与投保人的种植规模以及保险产品的保障水平都没有关系。“这种补贴政策在某种程度上与国家对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发展政策导向是不配套的。”庹国柱认为,目前的保费补贴政策并没有体现促进现代农业和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政策导向。规模化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土地利用率、产出率、商品化率高,对国家的粮食安全贡献大,国家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理应向其倾斜。中央财政有必要适时将面向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高保障创新产品,比如收入保险产品或者覆盖租地成本和劳动力成本的完全成本保险产品等纳入补贴范畴。

(—摘自《农村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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