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4年国家颁布广告法以来,本次是十年后的第一次修改,对广告乱象进行了强制规定,以下是涉及罚款的部分,作为知识产权公司,我们有义务提请广大客户注意!
一、不满十周岁的儿童不得做广告代言人
新《广告法》中明确规定不得利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做代言。因此,9月1日之后,这些小童星将不能为产品代言了。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儿童作为演员出现在广告中是可以的,但是儿童如果签署广告代言合同或收取代言费,都将被视为代言人。目前已经上市流通带有儿童代言人形象的包装物,将有一定的宽限期,具体宽限期还在与全国人大商讨中。
二、不能做广告的行业及明星不能代言的行业
新广告法当中对烟草广告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禁止在一切大众媒体和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变相发布违法广告。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不得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允许代言。因为这些都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由于人体的独特性,作用于某个人有效并不代表对他人有效,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本身不具有科学性。同时,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三、使用极限用语,罚款20万起!
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具、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第一品牌、金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终极、顶尖、最受欢迎、王牌、冠军、第一、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
四、利用不实专利进行宣传的,罚款十万元及以下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五、新媒体广告从严管制
新广告法的出台,对互联网广告有了一系列新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互联网是传统媒体广告主要分流者,也是广告管理的“边缘地带”,因此,现在很多经销商喜欢在互联网上做推广。对互联网广告的从严管理,更加明确规定了一些品牌广告的发布条件,同时这也限制了部分不具备资质实力的品牌做虚假广告。
六、明星代言及广告发布媒体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法修订当中对明星代言也作了法律责任规定,明星代言不能只收钱而不担责。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传媒作为载体,发布广告时承担重要责任。这次对发布广告的媒体和平台也作了严格规定,并且加大了处罚力度。媒体发布违法虚假广告,过去根据广告费用罚款1到5倍,现在最高可以处罚200万元,加强对违法广告的震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