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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現代生物技術風險,法律能做甚麼?

面對現代生物技術風險,法律能做甚麼? 联合出版集团
202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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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是把雙刃劍。現代生物技術增進社會生產效率,促進人類福祉,但是亦可能造成人身財產損失,帶來生態環境風險,危及人類生存發展。因此,法律應該將現代生物技術研究與應用納入調整範圍。在現代生物技術造成損害時為受害者提供救濟,填補損害、制裁不法行為。鑒於生態環境風險的不可逆性和和生態修復的高成本,事先預防成為現代生物技術治理的優先選項,防患於未然。農業生產是現代生物技術應用最為廣泛的領域之一,《基因污染風險規制與法律救濟》一書研究基因污染風險規制和法律救濟。


《基因污染風險規制與法律救濟》

作者:闕占文

出版社:香港三聯書店

出版時間:2022年10月


本書從系統視野研究基因污染的現象,基於可持續發展原則研究基因污染侵權責任和知識產權保護,融合公法的風險規制和私法的法律救濟;從中探索基因污染的獨特性及其對法律的挑戰,研究結論增進了侵權法、食品標識和風險規制的既有研究。


圖源網絡


下文節選自書中內容,一起來看看。


1

界定基因污染的法律屬性


第一章界定基因污染的法律屬性。


雖然抗生素抗性基因污染和轉基因作物基因污染都使用了「基因污染」一詞,但兩者存在重要差異。基因污染主要指轉基因作物造成的基因污染。基因污染可能增加目標生物的進化速度,通過遺傳同化或遺傳淹沒等減少生物多樣性,不利於生態安全。由於各國對於現代生物技術的規制理念和規制立場存有差異,基因污染可能導致生產者或經營者無法進入特定市場、支付更高的管理成本、喪失使用特定認證標識資格。基因專利制度的發展使得農戶面臨侵犯專利的法律責任。考察基因污染的科學研究進展和司法裁判,可知基因污染多發生於相鄰空間,可納入私法相鄰關係之調整範疇;基因污染引發的財產權和專利權糾紛中,侵權人和被侵權人往往存在角色上的互換,增加了基因污染的複雜性。


2

基因污染風險規制的理念


第二章重點研究基因污染風險規制的理念。


技術變遷影響風險規制。早期現代生物技術局限於實驗室研究,有關風險只在科學家內部討論,未被公眾關注。內部規制反映了科學家群體對於外部規制的排斥。隨着現代生物技術的突飛猛進,單一的自我規制無法因應,各國紛紛強化轉基因作物的外部規制。由於歷史文化、科技水平和產業發展等方面的差異,歐美等國分別形成了實質等同和風險預防等規制理念,強調對最終產品或者生產過程的規制。轉基因作物的風險規制應堅持可持續發展理念,兼顧發展與安全,推動不同農業生產模式共存,保障生產者的經營自由和消費者的選擇自由,不減損後代人的生物多樣性需求。


3

 轉基因作物釋放許可與

轉基因食品標識規制


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別討論轉基因作物釋放許可與轉基因食品標識規制。


為了管理基因污染風險,各國根據活動的類型及其可能造成的風險,為轉基因作物釋放設置了不同的許可條件和程序。風險評估是釋放許可的重要條件。雖然轉基因作物的規制理念存在差異,但是各國在風險評估環節普遍遵循了目標導向、科學為依據和個案評估原則,並按照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評估結論判定、風險管理策略編制等步驟開展結構化的風險管理。為了保障消費者和經營者權益,各國陸續規制轉基因食品標識。在商業言論框架下,轉基因食品信息強制性披露要求或者非轉基因食品標識限制必須具有合法的規制目標,規制措施與規制目標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


4

基因污染受害者的請求權


第五章討論基因污染受害者的請求權。


根據轉基因作物許可之情形,基因污染可以分為處於實驗階段的轉基因作物造成的基因污染和已經許可上市的轉基因作物造成的基因污染。實驗階段,轉基因作物尚處於風險交流和風險評估階段,具有高度危險性;已經許可上市的轉基因作物雖不排除風險,但危險性較低。於實驗階段發生的基因污染,應適用《民法典》中的高度危險責任。基因污染一般發生於相鄰土地間,侵害了相鄰不動產權利人的財產權,已經許可上市的轉基因作物造成的基因污染應適用《民法典》不可量物侵害規範,受害者請求權包括妨害防止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和補償請求權。容忍義務是上述請求權界分的主要依據。


5

基因污染與知識產權保護


第六章分析基因污染與知識產權保護。


受專利保護的轉基因作物隨風媒等擴散,意外出現在他人財產中。此種狀態外觀上與使用/製造專利產品無異,但他人只是現場的無辜旁觀者,沒有製造/使用專利產品之行為,未從中受益。不加區分地要求無辜旁觀者承擔侵權責任有違侵權構成邏輯和公平正義的價值取向。專利法上的專利侵權構成要件抗辯和責任減免抗辯無法充分保護無辜旁觀者。應通過立法豁免基因技術領域的無辜旁觀者,但為了避免過度侵蝕專利權人的利益,無辜旁觀者應限定為「沒有獲取專利產品意圖且財產中只有微量專利產品的農民」。


作者簡介


闕占文,法學博士。中山大學法學院/南方海洋科學與工程廣東省實驗室(珠海)副教授,主要從事環境法與國際法教學與研究,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和省部級項目多項,兼任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法學會分會常務委員。其論文散見於不同刊物、法律期刊,著有《轉基因生物越境轉移損害責任問題研究:以〈生物安全議定書〉第27條為中心》、《跨界環境損害責任導論》等。


END


(圖文轉載並改編自香港三聯書店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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