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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艺节目抄袭为何是打不死的小强?

综艺节目抄袭为何是打不死的小强? 银河酷娱
2015-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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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电视台经常抱怨市场上没有新的创意出现,但如果电视台继续委托制作一些盗版节目,其本身就是问题来源之一。在任何情况下,模仿都不应该比原创更受重视。

文章转自丨传媒十(ID:chuanmeijia007)

[摘要]K7Media总经理Keri Lewis Brown谈欧美节目侵权问题:版权保护,欧美也没有周延的刚性条款。她同时认为电视台必须不能再“装瞎”——“电视台经常抱怨市场上没有新的创意出现,但如果电视台继续委托制作一些盗版节目,其本身就是问题来源之一。在任何情况下,模仿都不应该比原创更受重视。”这一点,和国内的情况很“对症”。


作者:Keri Lewis Brown

编译:智婷


回想20世纪90年代,我刚刚踏入电视行业,在Action Time公司负责游戏节目模式销售。当时,我尝试向一家瑞典广播公司推介一档节目,但是却被电视台负责人告知,他们已经购买了这个模式。


由于还没有进入真正的数字时代,人们仍在使用传真机和家用录像系统,所以,那时监管模式销售的难度很大,刚起步的模式产业只能建立在参与各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有些恼怒的我,因为无法直接上谷歌搜索节目信息,便联系了此前曾购买该模式丹麦版的制片人。他在电话中说道:“啊,是的,我忘记和你说瑞典版本的事情了。”虽然这件事情最后得以顺利解决,但这次经验我始终引以为戒。


此后,我也见过行业里许多类似的情况,有些还颇为“高调”。2012年,美国广播公司(ABC)推出一档真人秀节目《玻璃屋》(The Glass House)。节目中,14名参赛选手生活在同一屋檐下争夺25万美元奖金,选手的去留由观众投票决定。这听起来很熟悉吧?这档节目一定会让人联想到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的真人秀《老大哥》(Big Brother),CBS在这档节目播出后不久便提起法律诉讼。最终诉讼案以庭外赔偿和解的方式终结。对于该案,律师表示,“制片方已承认,其中一人在制作《玻璃屋》的过程中盗用了《老大哥》的机密资料,且制片方对此表示非常后悔。此外,卷入此案的人员承诺之后不会再盗用CBS的商业机密。”


CBS的真人秀《老大哥》(Big Brother)


然而,今天这种情况仍然在不断地发生。2015年8月,澳大利亚七号电视网(Network Seven)针对节目《Hotplate》提起诉讼,称竞争对手九号电视网(Nine Network)在该节目中几乎使用了与七号电视网节目《My Kitchen Rules》中完全相同的人物设置、服装、背景、音乐、宣传手段和评判流程。


这一事件,不仅是竞争双方在澳大利亚当地的对峙,同样也威胁到七号电视网的模式在国际上的发行业务,进而侵害了其商业利益。这次纠纷还在持续。


在2015年10月召开的戛纳秋季影视片交易会(MIPCOM)上,我惊奇地看到了一个新模式《真的是你的声音吗?》(Is That Really Your Voice?)。在该模式中,评委仅依靠选手的外貌和对口型表现,来猜测哪一个是最优秀的歌手。当然了,该模式自称为全新原创模式,与韩国公司CJ Entertainment & Media于戛纳春季电视片交易会(MIPTV)上推介的模式《看见你的声音》(I Can See Your Voice)完全无关。


《看见你的声音》


那么,到底应该如何区分创意撞车和版权侵犯呢?我一直在研究这一问题,但同时也对行业现状十分沮丧。因此,在今年年初受邀加入国际模式版权保护协会(Frapa)管理委员会时,我感到十分荣幸。


国际模式版权保护协会是一个专注保护原创模式及其创作者的国际机构。该协会不久前刚度过15周年纪念日,并邀请了一些在模式产业极具影响力的人加入管理委员会,联合所有人的力量推动“诚信交易”原则。


我们相信,在还未建成一个明晰的全球性法律框架的情况下,可以先以关乎所有人的价值标准为基础,共同商定一些原则,并以此为框架进行事务处理。这也是该协会于2014年推出自愿行为准则的初衷。如果所有成员都能够遵守上述原则,将为健全法律框架的最终建成奠定坚实基础。



在戛纳秋季影视片交易会召开前夕,国际模式版权保护协会与媒体法律公司Lewis Silkin共同召开研讨会,讨论电视模式产业的未来并重点讨论了版权保护问题。在模式律师专家乔纳森·科德(Jonathan Coad,在国际模式版权保护协会成立不久后便建立了国际模式律师协会)的帮助下,我们了解了关于模式保护的一些关键准则,并一起分析了近来关于模式保护的一些成功案例。


讨论小组一致提出的一个观点是,如果你认为某人剽窃了你的作品,或者当你非常确定某人自认为剽窃你的作品并不会产生风险时,你必须做好准备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你并非主动、自愿维权,那么为保护版权所做的每一件事情都将失去价值。你会在你的品牌中使用米老鼠的图像吗?当然不会,因为如果使用,迪士尼公司的律师会立即向你发出律师信。有太多的小型电视制作公司没有采取这样的方法,而那些无法受到保护的模式则很难被销售出去。如果偷盗商品基本不需要付出代价,没有人会花钱去买商品,同样,如果模式创意很容易便能够被盗走,模式就失去了授权价值。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却很少得到重视。遇到困难时,逃避和视而不见固然容易得多。但我希望各界能够更加真诚地以开放态度定期讨论版权侵犯问题。对于大型电视网而言,版权侵犯并不成问题,他们拥有强大的法律部门来追求侵权者的责任,但对于小型制作公司而言,提起维权要困难得多,毕竟小型制作公司害怕得罪他们赖以为生的客户。


广播公司也应对此承担一定责任。电视台经常抱怨市场上没有新的创意出现,但如果电视台继续委托制作一些“盗版”节目,其本身就是问题来源之一。在任何情况下,模仿都不应该比原创更受重视。为此,国际模式版权保护协支持创新,并会尽力说服广播公司在模式的包装和销售中采用诚信正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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