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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企事业单位经济业务发生情况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属于单位的重要经济档案,是检查企事业单位过去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也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根据档案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的原则,机关、事业等单位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其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中止前形成的档案,交由其上级机关或上级单位保管。
国有产权的企业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中止的,其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档案,按照1998年国家档案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的《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档发字〔1998〕6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具体如下:
(1)基建档案、设备仪器档案随其实体归属;
(2)产品、科研档案(其中含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档案)按有关政策法规办理;
(3)会计档案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4)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档案由双方商定,可移交接收方,亦可随党群工作、行政管理档案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寄存所在地国家档案馆;
(5)暂无去处的档案,应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国家档案馆。
外商投资企业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其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1994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发字〔1994〕第23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具体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终止、解散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档案交由原中方合资、合作者妥为保存,或向当地国家档案馆移交。
(2)外资企业的档案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①外资企业延长期限、分立、合并或其他事项变更的,该企业的档案向变更后的企业移交。
②外资企业期满或依法宣告破产的,其终止前形成的档案应当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企业负责人、专业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负责,直接对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列出销毁清单,报经董事会审批后销毁,销毁清单永久保存。其中,会计档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③外资企业因违反法律、行政规章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按照有关机关的决定处理。
④原企业根据需要可保存有关档案的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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