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6 年 7 月 1 日,客户李某为自己投保某两全保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及住院补贴保险,其中重疾保额 3 万元。2018 年 9 月 14 日,李某在某保险公司加保某重大疾病保险,保额 5 万元。在投保确认书的可保资料告知中,告知保险公司自己 2017 年因电动车骑行过程中发生意外,在医院住院治疗,现已痊愈。保险司在审核客户投保申请时,发现客户有既往理赔的记录,事故原因为头部外伤及阵发性房颤住院治疗。根据理赔史和如实告知情况,保险公司对客户发送了健康照会和体检照会。根据客户体检结果 “转氨酶和血脂异常” 与相关情况结合,对其作了加费承保处理,每期加收保费 305 元,共 15 期。李某同意保险公司的核保决定,保险合同顺利承保并生效。
2023 年 6 月 17 日李某因胃恶性肿瘤入院治疗。2023 年 8 月 22 日,李某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过调查核实后,认为本次保险事故符合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按条款进行了理赔给付。
案例评析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其核心是消费者以一定数量的货币可以换得同等价值的商品和服务,这是衡量消费者的利益是否得到切实保障的重要标志。在消费法律关系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市场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但提出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也从经营者的义务角度,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中,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共同履行了各自的权利与义务,通过合理计价进行公平交易。客户李某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健康状况,履行自身义务。保险公司根据客户告知情况合理定价,理赔事故发生后,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案例启示
01
消费者通过投保获得保险保障,保险公司在各服务环节,不得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应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02
公平交易原则对于保险消费者,主要体现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消费者切勿存在侥幸心理,投保时如不履行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并可能不退还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