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家高新企业申报工作提前了,新认定的的国家高新企业申报工作提到到4月底和7月底,较之往年每个批次都提前了2个月左右时间。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现就本市201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复审及企业名称变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复审及企业名称变更分6批办理,其中:
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2批办理,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16日和2015年9月30日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2批办理,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4月30日和2015年7月31日
3.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分2批办理,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5月29日和2015年6月30日
需要认定国家高新企业的广大客户注意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为网络填报与纸质材料现场提交两个环节,今年的第一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网络申报已经开始了。
目前,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已经成为企业必不可少的资质,同时它在税收减免、资质认证与项目申报方面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尤其是在北京,对于企业引进人才也能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具体如下:
1.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专利所发生的费用,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两年内摊销完毕。
2.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二年减半支持。经认定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三年减半支持。上述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80%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20%纳入技术创新资金集中使用。
3.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当年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4.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北京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5.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北京市人事局批准,给予《工作居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持《工作居住证》工作满三年的,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批准,办理调京手续。
6.对单位和个人在北京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和软件研制开发业务,比照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7.来京投资企业进口符合有关规定的自用生产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资信良好的来京投资企业享受便捷通关待遇,并在重点口岸设立特快报关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