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七色花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七色花公司)
被告:北京乐智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乐智林公司)
【案情】
2013年4月,七色花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专利于2013年12月18日获得授权公告。该专利的名称为“积木”,专利号为ZL201330147666.6,该专利包括49个组件。2014年4月,七色花公司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购买了乐智林公司生产的积木。经比对,上述积木中均包含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49个组件相同的组件。七色花公司还通过公证的方式,证明乐智林公司在其网站上实施了许诺销售上述主题积木的行为。
【创新性评价】
本案是北京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及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案件。在该案中,法院明确了成套产品与组件产品的区分标准,并根据组装关系是否唯一,确定了此类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认定方法:1、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该组件产品在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部分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或者与其不相同也不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外观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