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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
国家知识产权局监督和指导商标注册档案工作,接受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对商标注册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商标注册档案的立档、归档和管理工作由商标局具体承办。
NO.3
商标注册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商标注册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NO.4
对属于归档范围的商标注册文件材料,商标业务经办部门在案件审结后应当按照归档要求及时整理并归档。
NO.5
商标注册档案的管理以卷为保管单位,根据商标业务类型以申请号或者注册号等分别立卷保管。
NO.6
商标注册档案库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具备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尘、防光、防磁、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等保管条件,确保档案的安全。
NO.7
商标注册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对保管期限为永久的商标注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
NO.8
商标电子注册档案可以采用在线或者离线方式保存,并定期备份。在线存储应当使用档案专用存储服务器,离线存储应当确保载体的耐久性。
NO.9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外,任何人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查阅、复制商标注册档案。
NO.10
开展商标注册档案的整理、数字化服务以及保管等外包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的商标注册档案的保管、利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违反国家档案管理规定,造成商标注册档案失真、损毁、泄密、丢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采集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有所删改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