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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租赁:最基础模式,租赁公司直接购入承租人指定设备出租,满足新增设备融资需求,优化资产负债表。 -
售后回租:企业出售自有设备给租赁公司再租回,盘活存量资产、改善现金流,不影响设备使用。 -
经营租赁:租赁公司承担设备维护、残值风险,租期短,期满设备返还,可转移技术过时风险,适配短期使用或技术更新快的场景。 -
杠杆租赁:出租人仅投入20%-40%资金,其余靠金融机构贷款,以设备所有权和租金收益权担保,适用于飞机、船舶等大型昂贵设备项目。 -
项目租赁:租金偿还依赖项目自身未来现金流,出租人对项目外资产无追索权,常用于基础设施、能源等大型项目融资。 -
风险租赁:出租人部分报酬以股权权益形式体现,结合债权与股权投资,适配成长性强、风险较高的科技企业。 -
结构化共享租赁:租金与设备产生的收入/现金流挂钩,无需额外担保,适配收益前景明确但初期投入大的项目(如通讯网络、公用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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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主体与两份合同:涉及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由“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衔接且独立构成。 -
目的特定性:核心目的是“融资”,“融物”为手段,租赁物及供应商由承租人选定,出租人主要承担付款责任。 -
所有权与使用权长期分离:租赁期内设备所有权归出租人,承租人享有使用权与收益权,是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核心。 -
主体特定性:出租人须为具备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拥有融资、风险及资产管理等专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