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档案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定,不履行档案事务中法定的职责和义务,对法定档案及其相关的国家和社会利益构成危害,为档案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01
将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有的违法行为
档案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根据《档案法》第十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保管,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更不能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
根据《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与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02
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违法行为
《档案法》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消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根据《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03
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违法行为
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第一条“各级各类档案馆要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
”根据《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04
擅自销毁档案的违法行为
《档案法》第十五条“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七条“机关应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鉴定档案必须在机关办公厅(室)主任的主持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鉴定工作结束后,应提出工作报告,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机关领导人批准后销毁。”
根据《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涉及的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05
涂改、伪造档案的违法行为
涂改档案是将档案原有的文字记录等内容抹去,重新填写,改变档案记载的真实内容;伪造档案,是指没有制作权的行为人,以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名义,制造公文、证件等。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的后果,一是破坏档案的真实性,二是给社会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带来不良的影响,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档案是人们社会实践的历史记录,具有凭证和参考作用,涂改、伪造档案就掩盖了历史的真相,破坏了档案的具实性,涂改、伪造档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处以刑罚。
06
未配备安全保管档案的必要设施、设备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
《档案法》第十三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 (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
(三)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 (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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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