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务部及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决定自2015年8月15日起,对部分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和高性能计算机实施出口管制。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出口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哪些类别的无人机被限制出口了?
以下类别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将被管制出口:
1、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以外,能够可控飞行,并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
1.1 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小于1小时,以及在大于等于46.3千米/小时(25节)的阵风条件下,具有起飞能力和稳定可控飞行能力;
1.2 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1小时。
2、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和无人驾驶飞艇相关设备及部件:
2.1 专门设计的用于将有人飞行器、有人驾驶飞艇改装为 1 所列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无人驾驶飞艇的设备或部件;
2.2 设计或改型后用于在15420米(50000英尺)以上高空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无人驾驶飞艇的吸气活塞式或转子式内燃发动机。
注:以上不适用于模型飞机或模型飞艇。
而早在7月中旬,商务部、海关总署、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四大机关”联合下发公告,从7月1日起对“射/航程等于或大于300千米,或具备20升以上荷载能力”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
从技术指标看来,对上述无人机实行出口管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反恐需要,避免大型、高性能无人机落入不法分子手中,毕竟现在无人机“惹事”已经够多了。与此同时,我国的无人机技术水平已经在世界前列,限制出口亦是技术保护的一种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