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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李枫发微博称遭知名导演性侵

作家李枫发微博称遭知名导演性侵 卓一慧众
2017-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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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作家李枫在微博发长文爆料郭敬明曾对自己性骚扰和性侵犯,李枫还表示:“他经常性骚扰、性侵犯签约到他公司的男作者、公司的男性职员。”随后,郭敬明在微博发文回应此事:“1.完全捏造。2.已让律师处理。 ”

【此前报道】作家李枫声称遭郭敬明性侵:他经常骚扰男性

作者李枫微博截图

李枫随后又发文

李枫微博截图

李枫还发文表示:“我在最世出版过的所有书,大家都不要买,不要让钱流进郭敬明的口袋,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也都不要再与郭敬明合作,所有的人都应该一起抵制他,我们绝对不要纵容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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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小编在网上看到了这样一篇评论

与各位小主共享:

首先旗帜鲜明地说,我不太喜欢郭敬明。从过去的抄袭劣迹、到其一直秉承的价值观、和在公众上展示的小格局形象,无一不让人生出厌烦之心。

先说说他此生永远抹不过去的抄袭事件,整个事情从爆出来,到司法程序走完,整整持续了两年,结论是认定抄袭一事坐实。整个过程,他既无悔意,又多狡辩。给整个文学圈产生极为恶劣的影响。

多年前,马东还是电视节目《文化访谈录》的主持人,对嘉宾郭敬明连连发问,导致郭一时无法应招,以去上厕所为名逃脱现场。马东当时非常不解,为什么抄袭一事,在郭敬明这里,就能成为一个可以云淡风轻地事情。

在节目的最后,马东以一段意味深长的话结尾。“无论我们之间差多少岁数,无论今天发展多快,几年就是一个代沟,但是我们有一些共同的价值规范,一定会是一样的,这就是一个人,而且是一个健康社会走向成熟、走向成长的必经过程。”

最基本的价值规范,对于一个行业、一个社会、社会中的个体们的影响,是深远的,是绝不可以低估的。如果一个写作者,把抄袭当成理所当然的事,并且获得商业成功。难以想象,文学这个行业会受到怎样的错误指引,会有多少写作者心灰意冷。社会中的其他从业者,会如何看待这样的成功方式?

从法律上来分析这个事件,根据法律的规定。查看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在《著作权法》中,跟这个事件有关系的规定有这个几条:1、第三条,有关作品种类的规定;2、第十条,有关著作权分类和子权利的规定;3、第十五条,有关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规定。具体法律条文会附在本文最下面,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研究,本文中不做摘录。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享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署名权,而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法律规定多如牛毛,涉及电影的法律规定也很多,为什么我们要先考虑《著作权法》的规定呢?就是因为电影《爵迹》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郭敬明争的是署名权,而署名权正是著作权的一部分。所以,本次事件的基本是非问题要在《著作权法》的框架内解决。

职业作者的职业操守,不用模仿写作谋取利益。写作过程中屏蔽同类作品。独立创作。行业内对疑是模仿致敬之作谋利的行为,必要的证据搜集整理行为要提倡。个人抵制是个人自由,搞人身攻击强求站队我始终反对。每个人对自己行为负责,强求他人跟自己保持一致是干涉他人人身自由。——(卓一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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