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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箭少女101”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火箭少女101”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卓一慧众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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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320588号“火箭少女101”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31023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20588号“火箭少女10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火箭少女101”是腾讯视频制作的选秀节目《创造101》的出道团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13465号“火箭少女”商标、第31814214号“火箭少女”商标、第31818724号“火箭少女101”商标。



(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


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不应该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至三正处于注册申请抽签协商审查中,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4254号“101及图”商标


(以上称引证商标四)


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对“火箭少女101”的介绍、引证商标一至三流程状态信息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
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酒精、医用营养食物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火箭少女101”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火箭少女”,与引证商标三“火箭少女101”相同,已
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系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之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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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卓 一 慧 众— 


卓一慧众是我国较早成立的一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公司于2015年5月组建成立并在北京运营,于2016年在江苏成立运营中心,是国内领先的互联网+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创立至今累计服务2万多家客户.在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为众多上市集团及企业提供了完善的知识产权服务。


目前,与国外30多个主要国家的律所建立合作关系,每年代理业务量在2万件以上,为个人及企业提供商标注册、版权登记、国内外专利、复审诉讼、法律维权、专利侵权诉讼、产品设计、高新企业认证、知识产权贯标、企业法务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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