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维权事件时有发生,通过浏览器输入关键字检索就会发现各种侵权、维权内容。
在实务中,主要的软件侵权行为集中表现为: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即使用盗版软件;或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行为。

实务中由于案情相对复杂和专业,法院对于企业是否构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认定需要考虑诸多因素,因使用盗版软件引发的侵权纠纷而言,法院在审理时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1、被告的计算机中是否安装了侵权软件
是否确实安装侵权软件是法官审查的重点之一,因涉案证据在被告控制之下,原告软件公司难以通过恰当方式、方法取得并固定证据,通常软件公司会申请法院证据保全,即对被告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及其它设施设备上复制、安装及使用的涉案软件及该等计算机软件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全,从而在后续诉讼中对侵权行为进行举证。
2、被告能否对涉诉软件提供合法来源证明
若企业能够对涉诉的软件的合法来源提供相关证据,则法院认定其不构成侵权。如企业所使用的软件是在代理商处购买的、软件的使用经权利人许可或存在软件为独立开发完成等情形的,企业只需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相反,如果被告无法证明涉诉软件的合法来源,且确实存在未经授权复制、使用侵权软件的情形,则可以反映出其存在侵权行为。
3、被告的软件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商业使用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公司电脑中复制安装了软件,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还需要综合分析软件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商业使用。而软件用途需要结合被告的行业性质、业务需求等综合分析。
卓不凡发现,软件版权纠纷的多发依赖于近几年网络的发达,有些网站或公司随意使用他人设计的软件为自己盈利,却不支付应有的版权费,一旦构成侵权,就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不过让卓不凡庆幸的是,我国近几年对于版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许多知识著作的设计者在版权被侵犯之后都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