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委托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关于第34236482号“旺商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判决争议商标第34236482号“旺商及图”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卓一慧众知识产权律师代理客户(申请人)获得了本案的胜利。
商标信息
诉争商标:旺商及图
注册人:申请人
注册号:34236482
案情简介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34236482号“旺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诉争商标作出初步审定的裁定,卓一慧众知识产权律师代理客户(申请人)获得了本案的胜利。
法院判决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且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各商标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尚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最终判决争议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裁定。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律师成功代理客户(申请人)维护了商标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