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恶意注册“古北水镇”商标并滥用商标权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被告被判向古北水镇公司赔偿32万元。
据了解,原告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简称古北水镇公司)于2010年7月16日在北京市密云区注册成立,专为运营古北水镇景区设立。被告北京小壕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小壕公司)则成立于2014年2月,注册在密云区,成立之时营业范围包括商标转让与代理服务等,后变更登记去除此项服务。

据古北水镇公司所称,小壕公司先后在第33类酒类商品、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14073131号、第14073132号“古北水镇”商标,还先后向古北水镇公司发送侵权警告函、提起商标侵权工商投诉,要求古北水镇公司停止在酒类产品包装上使用“古北水镇”商标。


古北水镇公司认为,小壕公司的涉案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导致古北水镇公司正当申请注册“古北水镇”商标受到阻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壕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小壕公司在第33类“白酒、烧酒”等商品上注册第14073131号商标,已经构成对古北水镇公司已经在酒类商品上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古北水镇’商标的抢注,涉案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不正当性。小壕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古北水镇”商标,并发送侵权警告函、提起工商投诉的行为侵害了古北水镇公司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小壕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小壕公司系在知晓其申请注册涉案商标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的情况下取得该商标的注册,小壕公司在发送侵权警告函、提起工商投诉时亦明确知晓其获准注册的涉案商标权利基础存在重大瑕疵,但其仍以攫取不正当商业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该商标权,明显构成商标权滥用。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令小壕公司赔偿古北水镇公司经济损失280 000元及合理支出35 000元,并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认定在商标注册人取得的注册商标权利基础本身存在重大权利瑕疵,且其在获得该注册商标后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滥用该商标权的情况下,即使其已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亦不能改变其行为性质的不正当性。”法官表示,此种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所持有的注册商标已不是商标法意图保护的商标,而是沦为与商标法保护的商标背道而驰的圈地符号;商标注册人行使其已经“异化”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种种表现形态,背离商标法的立法目标和制度目的,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和保护秩序,损害社会经济和竞争秩序,应依法坚决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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