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苹果上诉被驳回,仍需赔8.38亿美元

据外媒报道,美国当地时间3月5日,苹果就被判侵犯加州理工学院(Caltech)一项专利裁决的上诉被驳回,这项专利是一项11亿美元专利侵权判决的核心内容,苹果因此需要继续承担8.38亿美元赔偿。
据报道,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确认了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2018年的一项裁决,该裁决维持了2006年授予加州理工学院的美国第7116710号专利的有效性。苹果在上诉中挑战了涵盖数据编码系统的无线技术专利,理由是这项发明如此浅显,没有资格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第7116710号专利是加州理工学院在2016年的一起诉讼中强调归自己所有的四项专利之一,该诉讼指控苹果和博通侵犯了其IRA/LDPC编解码技术。由于该专利适用于苹果设备,诉讼中的专利涵盖了支持802.11n和802.11ac无线技术的芯片。
今年1月,一个美国联邦陪审团做出对加州理工大学有利的裁决,后者可以获得11亿美元的损害赔偿和专利使用费。
在庭审期间,加州理工学院的律师辩称,如果在2010年就iPhone、iPad、Mac、Apple Watch和其他产品中使用的芯片达成一项假想的专利许可协议,它将从苹果的每台设备中获得约1.4美元收入,从博通获得0.26美元的收入。陪审团采用了这一计算方法,对苹果处以8.38亿美元罚款,同时对博通公司处以2.7亿美元罚款。
苹果试图反驳这些说法,称其使用了博通提供的常见Wi-Fi芯片,暗示其对可能侵犯加州理工学院知识产权的编解码解决方案的开发没有任何责任。两家公司都计划对裁决继续提出上诉。
2.《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侵权判决被判赔496万元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起诉某文化公司、某网络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作品”,某文化公司传播《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的行为构成对腾讯公司的侵权,需停止侵权,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96万元。据悉,该案是国内首例MOBA短视频侵权案,也是国内首次认定MOBA类游戏连续画面构成“类电作品”的判决。
在业内人士看来,目前,对于具有较强故事背景、情节设定的角色扮演类(RPG)游戏,因其不仅能满足法律规定的影视作品的形式要件,而且从实质内容上亦非常接近于动画电影,故在实践中将其认定为类电作品争议相对不大。而《王者荣耀》作为一款以安卓、iOS操作系统为运行环境的MOBA类手机游戏,此类游戏存在弱剧情、强交互等特点,对此类游戏的作品类型认定在业界一直存在争议。该案将MOBA类游戏画面认定为“类电作品”,对此类案件的后续审理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游戏视频引发诉讼
据了解,《王者荣耀》由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研发推出,经授权,腾讯公司负责对该游戏在全球范围内代理运营并享有游戏整体及其游戏元素所含著作权的使用许可。
腾讯公司发现,某文化公司在其运营的视频平台游戏专栏下开设《王者荣耀》专区,并在显著位置主动推荐《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同时与数名游戏用户签订《游戏类视频节目合作协议》共享收益。公众可以通过某网络公司运营的某应用助手下载其视频平台。
腾讯公司认为,《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作品”,某文化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侵犯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由于腾讯公司亦运营《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业务,某文化公司通过引诱用户上传侵权视频,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对腾讯公司短视频市场的运营造成重大损失,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某网络公司提供被诉视频平台的分发、下载服务,扩大了侵权行为的影响力,涉嫌构成共同侵权。
沟通无果后,腾讯公司将于某文化公司、某网络公司共同起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
对于腾讯公司的起诉,两被告均否认侵权。
某文化公司辩称,首先,涉案游戏画面不构成“类电作品”,腾讯公司不享有著作权;其次,即便认为涉案游戏画面构成“类电作品”,其著作权应当归属于创作该短视频的游戏用户;再次,某文化公司的行为不会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失,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此外,涉案短视频构成对原告游戏的合理使用;不仅如此,涉案短视频系由用户自行上传发布,被诉视频平台未实施引诱、怂恿用户等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
某网络公司则认为,其仅为应用商店,只是提供分发服务,与涉案纠纷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谨慎审理作出判决
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腾讯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裁定,责令某文化公司删除了某视频平台上存有包含《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的视频共 32.98万余条。在随后的庭审中,法院围绕《王者荣耀》整体画面是否构成作品、原告是否有权主张涉案游戏整体画面的著作财产权等多个焦点问题进行了审理。
在《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作品属性问题上,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者荣耀》从上线运营开始,游戏中潜在的各种画面都可以通过不同用户的不同组队及不同操作方式显现,这些画面满足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虽然,《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具有与传统“类电作品”不一样的特点及表现形式,且这种表现形式也没有包含在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其他法定作品类型中。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传播技术和表现形式会不断更新,当新的作品形式与法定作品类型都不相符时,应当根据知识产权法激励理论的视角,允许司法按照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本意,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的原则,选择相对合适的法定作品类型予以保护。根据《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1项对“类电作品”的规定,以类似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强调的是表现形式而非创作方法。因此,《王者荣耀》游戏的整体画面宜认定为“类电作品”。
在被告某文化公司主张《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游戏用户问题上,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王者荣耀》作为一款多人在线竞技类手机游戏,情节复杂,游戏互动性较强,游戏用户有巨大的发挥空间,但用户操作《王者荣耀》游戏时没有创作意图,并非有目的地创造出各种连续画面。游戏用户通过游戏引擎调动游戏资源库中的游戏元素,是在游戏创作者设定的整个逻辑框架内进行,其作用仅是使得游戏内含的虚拟不可感知的连续活动画面变成了视觉可以感知的连续活动画面,本质上是将某些游戏画面由不可视到可视的再现。在这个再现过程中,游戏用户虽存在一定主动性,但主动性不等于独创性,无论游戏用户再现出多少种连续活动画面,具有独创性的游戏引擎与游戏资源库相结合的《王者荣耀》游戏始终具有同一性,游戏用户既未创作出任何具有独创性的新游戏元素,也未创作出可以单独从《王者荣耀》游戏中分离的任何具有独创性的新的连续活动画面,因此游戏用户不管是对内在的游戏引擎和游戏资源库,还是对外在体现游戏内容的可以视听的连续活动画面,都未付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劳动,其对《王者荣耀》游戏的整体画面不享有著作权。
在被告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问题上,法院认为,被告某文化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将包含原告《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的短视频以公之于众的方式展示在开放性的、不特定任何人均可浏览的某视频平台上,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王者荣耀》的游戏画面,该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法院在综合考虑到《王者荣耀》游戏的知名度以及被告侵权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后,对原告提出480万元经济损失与16万元合理维权费用索赔额,予以全部支持。
目前,被告已提起上诉。
3.谷歌在商业秘密盗窃案中获赔1.79亿美元

近日,优步无人驾驶部门前负责人安东尼.莱万多夫斯基(Anthony Levandowski)在所涉谷歌商业秘密盗窃案中被判向谷歌支付1.79亿美元赔偿。在该案中,莱万多夫斯基被指控在2016年离开谷歌旗下自动驾驶子公司Waymo时窃取了机密文件。
2020年3月4日,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郡高等法院发布的最终裁决中,莱万多夫斯基对此前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的请求被驳回。
2019年8月,加利福尼亚州的大陪审团认定莱万多夫斯基盗取了谷歌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商业秘密。本次裁决是这场诉讼的最终结果。
谷歌称,2016年,莱万多夫斯基从谷歌服务器上下载了涉及工程、制造和商业的机密文件,然后不辞而别。
离开谷歌后,莱万多夫斯基创立了自己的自动驾驶汽车初创公司Ottomotto,后来被优步以6.8亿美元的价格收购。
根据诉讼文件,在2019年3月下旬,由法院指定的仲裁小组发布了有利于谷歌的临时仲裁裁决。
仲裁小组发现,莱万多夫斯基确实“滥用了谷歌的机密信息并且还采取了与谷歌的自动驾驶汽车计划有关的其他不当行动,违背了忠诚义务,也违反了与谷歌的雇用合同”。随后,该小组于2019年12月一致通过,发布了支持谷歌的最终裁决。
然而,莱万多夫斯基声称该仲裁小组是因其援引第五项修正案拒绝“自证其罪”而“惩罚”他,法院指出,“莱万多夫斯基推翻裁决的尝试不符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狭义理由的要求”。
根据法院的裁决结果,“相应地,莱万多夫斯基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请求被驳回,谷歌确认该裁决的请求被批准。”
据部分媒体报道,曾为谷歌自动驾驶汽车业务开拓者的莱万多夫斯基现已申请破产保护。
4.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OPPO反诉夏普违反FRAND原则

近日,夏普和OPPO互诉的消息引起业界广泛关注。起因是今年1月30日,夏普以智能手机通讯技术相关的WLAN专利侵权为由,向日本东京法院起诉OPPO日本公司。
二月底,OPPO对夏普提起两起诉讼。其一是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夏普违反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中的“公平、合理、无歧视”义务;其二是向日本东京法院起诉夏普侵权闪充技术相关专利。至此,双方知识产权领域的争端逐渐浮出水面。
这里提到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标准必要专利(SEP)。简而言之,SEP就是指实施某一技术标准必须使用的专利。由于SEP的不可替代性,相关专利持有人某种程度上就拥有了破坏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能力。出于维持市场竞争秩序和专利保护之间平衡的目的,标准必要专利授权中的FRAND原则(公平、合理、非歧视)诞生。但由于FRAND只是一个笼统的原则,关于公平、合理、非歧视并没有具体的可执行的解释,故而,专利权人和实施人围绕FRAND原则,尤其是在估价问题上,争论不断。近年来相关案例也有不少,如高通反垄断案、华为诉IDC反垄断案、西电捷通诉索尼案等。
从以往的案例来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中,可能存在过高定价、捆绑销售、附加不合理条件等违背FRAND原则的行为。
过高定价
许可费定价本质上由双方谈判确定的,不存在绝对的公平,但也要考虑对方有多少专利可以用于交叉许可等因素。例如,在高通反垄断案中,发改委调查称高通存在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其论据之一就是高通公司要求我国被许可人将所持有的专利向高通免费反向许可,却拒绝在许可费中抵扣这部分价值。
判定过高定价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式是参照给其他公司的许可费等来进行计算。不过,因为这属于商业秘密,很少对外公开,所以,举证有难度。不过也并非不可能,如在华为诉IDC案中,在中国环境下法院并不能强制要求IDC提供许可协议,但华为有明确的证据证明IDC对苹果和三星的许可费,对比华为确实属于过高定价。
捆绑销售及附加不合理条件
捆绑销售也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可能存在的“罪状”。如,在华为诉IDC案中,华为起诉书中称,IDC将其标准必要专利和非标准必要专利打包许可给华为,收取高额许可费。高通垄断案中,发改委也指出,高通利用其在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将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搭售被许可人。
据广东高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邱永清在标准必要专利司法审判的热点难点问题讲座中的介绍,很多时候知识产权通过搭售边际成本更低,“打包”许可可以改善效率,因此搭售未必是违反反垄断法的。构成违法的必要条件是该项搭售是强迫性的,违反公平贸易原则且缺乏正当理由。
与捆绑销售相似,附加不合理条件也是专利权人利用自己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强迫被许可人达成不公平协议,不过不是以销售形式。例如,高通反垄断案中,高通公司利用其在基带芯片市场的支配地位,迫使被许可人签订和不挑战包含不合理条款的专利许可协议。
回到OPPO和夏普的互诉,因为目前双方对案件并未有更多信息披露,所以OPPO起诉夏普违反FRAND原则的具体理由不详,后续走向尚待跟进。
不过,从OPPO的专利实力来看,故意侵权的可能性不高。据OPPO官方披露,截至2020年2月29日,OPPO全球专利申请量超过43000件,全球授权数量超过16000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数量超过38000件,发明专利申请在所有专利申请中占比88%。在国际知名专利数据公司IPLytics近日发布的最新5G行业专利报告中,OPPO排名第十一位,在国内企业中仅次于华为和中兴。在该榜单中,夏普仅比OPPO高两个名次。双方实力堪称旗鼓相当。
从法律应对上来看,在夏普提起诉讼一个月内,OPPO就提出了两起反诉,动作迅速果断。
5.披头士乐队成立的Apple Corps公司获得巨额损害赔偿

近期,美国一家地区法院在一起案件中判定英国披头士乐队(the Beatles)成立的Apple Corps公司可获得770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金。
法官贝丝.布鲁姆(Beth Bloom)对包括个人和小企业在内的77位被告分别处以100万美元的罚款,原因是他们出售的商品侵犯了披头士乐队的版权。
然而,据报道,Apple Corps实际上可能不会获得全部的损害赔偿金。因为没有一个被告出庭,而且大多数被告的身份仅能通过他们的在线用户名来确定。然而,法院的判决有望阻止潜在的侵权者销售未经授权的产品。此外,商标侵权者被禁止在未来订购、销售或制造侵犯Apple Corps商标权的商品。
早在2018年2月,Apple Corps就在佛罗里达州南区联邦法院对50位侵权者提起了诉讼,要求他们支付1亿美元的损害赔偿。根据该诉讼文件,侵权者不正当地出售了仿冒Apple Corps商标的商品,以欺骗和混淆消费者来赚取丰厚的利润。Apple Corps指出,其已投入大量的资金和时间来打击假冒行为。
在上述长达52页的文件中,Apple Corps表示,侵权者通过易趣(eBay)和易集(Etsy)等平台以及一些私人建立的网站来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该公司还指出,除非法院发出初步或者永久禁令,否则侵权者还将继续注册或获得新的域名和卖家识别别名(seller identification aliases)来出售仿冒其商标的商品。
6.印度尼西亚正式实施《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近期,印度尼西亚总统颁布了有关在该国实施《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总统条例。而印度尼西亚政府也随即就实施《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必要性做出了声明,并表示该条约可以为那些以电子媒体形式进行展现的视听表演作品提供保护。
背景概述
实际上,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负责管理的《1961年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早就给予了表演者们制止他人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自己表演作品的权利。
而《1996年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更是进一步强化了视听表演的保护工作。不过,该条约似乎更侧重于保护听觉表演者的知识产权。
此后,由于WIPO希望能够为视听表演作品提供更加全面的保护,因此该组织在2000年专门为此召开了一次外交会议。在上述外交会议举办期间,尽管与会各方就19条具有实质意义的条款达成了一致,但仍然在“表演者向制作者转让权利”这一较为敏感的问题上存在着分歧。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概述
根据《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中的规定,每一个缔约方都应该为系其他缔约方国民的表演者提供保护。而在根据该条约授予视听表演者以某些专有权利以及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时,每一个缔约方都必须要给予其他缔约方国民同等的待遇。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明确授予视听表演者以下列精神权利:要求承认其系表演的表演者,除非因使用表演的方式而决定可省略不提其系表演者;反对任何对其表演进行的将有损其声誉的歪曲、篡改或其他修改,但同时应对视听录制品的特点予以适当考虑。
此外,该条约还授予视听表演者以下列6种经济权利:表演者对其尚未录制的表演的经济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提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以及广播和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对表演者带来的影响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印度尼西亚的《版权法》(2014年第28号法律)已经为音乐作品或者歌曲的表演者提供了非常充分的保护。因此,该国政府批准实施《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目的似乎是要进一步确保视听表演者也能享有同样的权利。尤其是,《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还包含了下列有关使用费以及合理报酬的条款:
不依赖于上述专有权转让规定,国内法或者具有个人性质、集体性质或其他性质的协议可以规定,表演者有权依照本条约的规定,因表演的任何使用而获得使用费或合理报酬。
要知道,根据印度尼西亚当前的《版权法》,即使音乐作品或者乐曲的表演者已经签署了一份买断合同或者说是一份永久性的转让协议,那么上述音乐作品或者乐曲的经济权利在签署相关协议的25年之后仍将重新“归还”给上述表演者。因此,相类似地,《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也会在法律层面上为视听表演者提供更多的保障。
此外,《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还包含了若干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规定。在该条约中,“权利管理信息”指的是识别表演者、表演者的表演或对表演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关使用表演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以及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而且各该项信息均应附于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上。
印度尼西亚的《版权法》则未对权利管理信息做出太多的规定。由此可见,通过实施《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印度尼西亚将可以利用这种权利管理信息来为视听表演者提供更多的保护。
7.亚马逊等零售商陷入微型电池侵权诉讼

近日,亚马逊、好市多和百思买等公司正面临德国电池制造商Varta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他们被指控销售Varta设计的中国版“CoinPower”微型电源组。
在2020年2月24日向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提交的3份独立文件(20-cv-00051、20-cv-00052、20-cv-00054)中,Varta称被告正在出售或要约出售带有侵权微型电池的进口产品,包括在无线耳机等产品中发现的来自中国EVE Energy的电池。
文件中指出:“涉案微型电池为使用此类电池的无线耳机和其他电子设备提供了可充电电源”,并包括“螺旋形绕组,其端面相对于平坦底部区域朝向轴线方向”,该设计与Varta受专利保护的设计非常相似。
文件还指出,在2000年代中后期,Varta就“致力于设计和开发一种新颖的专有微型电池技术,该技术具有突出的机械强度特性,更高的功率密度和更好的空间利用率”。
根据这3份法院文件,Varta在美国和全球范围内出售并要约出售带有“CoinPower”商标的专利微型电池,并在研发上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成本”。
“Varta因其发明的突破性获得了涵盖‘CoinPower’微型电池各个方面技术的国际专利组合,其中包括多项美国专利。目前Varta还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其他相关专利。”
在2015年10月至2017年10月之间,Varta获得了美国专利号为9153835、9496581和9799913的3项专利,均与“纽扣电池(微型电池)及其制造方法”有关。
Varta正在请求陪审团审判,并希望获法院宣告被告侵犯其第15383、9496581和9799913号专利。此外,它还要求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和律师费。
Varta制造用于小型电子设备以及其他大型电源组的微型电池。百思买是一家美国跨国消费电子产品零售商,而好市多是一家经营连锁会员制仓储俱乐部的美国跨国公司。
来源: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