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之“农村”不同于农村,在于城乡融合;乡村振兴之“农民”不同于农民,在于城里人要下乡投资、兴业和消费;乡村振兴之“农业”不同于农业,在于一、二、三产融合。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为全新的战略构想,不仅是重大的政治决策,更是对国家未来发展战略的顶层设计,不能仅仅等同于一个政治任务。面对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以来各地普遍高涨的热情,非常需要冷静的理性思考,特别是在实践中要理清思路,深刻吸取过去在农村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教训,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把中央的要求与各地的实际相结合,使乡村振兴不偏离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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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产业振兴需整合社会资源
乡村产业发展最缺乏的技术、资金、人才、信息、市场、渠道等资源,恰好是工商企业拥有的优势。我们应该利用工商企业的这些优势,与乡村的自然资源、土地资源、特色资源、人力资源等进行有机融合,走出一条农工商贸旅相结合的乡村产业发展之路。一是引导动员工商企业和民间资本下乡,组织成立乡村产业龙头企业,推行“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发展乡村产业;二是由区县干部牵头,利用血脉亲情和乡情乡愁,动员离乡人才中的企业家和优秀人才回乡创业,逐步完善乡村产业链;三是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的中青年、大学生、离乡人才到乡村任职,带动村民发展乡村产业;四是鼓励身体健康的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离退休人员到乡村咨询指导,发挥余热,为乡村产业发展提供技术人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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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照搬城镇化理念建设乡村
乡村的形成是人与自然长期演变的结果,很多乡村有千百年的历史。因此,乡村的发展不仅要尊重经济发展规律,还要尊重生态发展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要“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就必须立足于乡村的特征,发挥各地的自然环境特点、农业的特色、文化和地理的特性,而不能把城镇化的理念简单照搬到乡村,忽视延续几千年的乡土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历史上,凡是照搬城镇化理念推进乡村建设,乡村发展就会趋向恶化。如过去不少地方的新农村建设实践,就是向城市建筑看齐,导致乡村模仿城市大建公园和广场,整齐划一集中建房,变得乡不像乡,城不像城,失去了乡村独特的味道和特色,也就丧失了乡村与城市相比所特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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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农民主体地位
乡村振兴无疑需要政府的主导和推动,但长期以来,农村基层实践大多没有很好地在平等的基础上去激发农民的自主能力创造真正属于自己的生活。基层调研发现,知识分子来了要求农民这样,政府官员来了要求农民那样,却很少有人问农民自己要怎样。久而久之,就是政府主体、农民客体。因此,农民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也就越来越处于服从地位,越来越丧失自主能力和创造能力。坚持农民主体的原则,核心应是按照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要求重塑城乡关系,使乡村的发展进程不再为了服从工业和城市的需要而延缓,在城乡平等的原则下尊重乡村自主,让广大农民成为乡村振兴的真正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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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发展水平不能以偏概全
毫无疑问,城乡发展不平衡、乡村发展不充分是当前中国社会发展存在的现实问题。但如何看待和评价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的乡村变迁值得重视。正如陈锡文所指出的那样,“空心化”“老龄化”以及破败的乡村、黑恶势力横行的乡村等现象,在一个村、一个地方是真实的,但只具有特殊性,不一定具有普遍性,因而判断乡村情况要靠科学统计而不是“返乡故事”。中国幅员广阔,区域差异较大,即使是同一区域内的不同乡村,也因资源禀赋、区域位置、治理水平等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单凭哪一个村、哪一个地方的单一现象或事件无疑难以定论,要从整体上观察中国乡村发展,充分认识到在改革开放到今天的短短四十年间,从1984年废除布票到1992年废除粮票,由食品短缺的饥饿时代到现在要求粮食去库存的时代,从取消农业税到各种惠农政策不断推出,终结了两千多年来农民养政府、农民养军队历史,进入工业反哺农业、财政补贴农民的前所未有新时期,当前的中国乡村发展处于历史上最好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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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乡村生产经营方式
要加快我国乡村产业振兴的发展步伐,必须改变单家独户的传统低效的小农经济的生产经营方式,从传统的种植业扩展到“农、林、牧、渔、旅”的大农业系统,延长乡村产业链和价值连。一是加快构建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二是引导农业大户、青年村民、返乡创业村民、复员军人、大学生等兴办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三是以农产品为载体,建立和形成产供销一体化的乡村产业链条;四是依托生态农业、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及区位优势,大力发展休闲农业、观光农业、创意农业、体验农业、乡村特色旅游业等乡村产业新业态,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融合的现代乡村产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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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对资本下乡妖魔化
现在有一种妖魔化资本下乡的论调,认为资本下乡存在“把农民搞得倾家荡产”“把农户利益席卷而去”的巨大风险。事实上,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去恐惧资本下乡。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要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关键是要加快清除阻碍城市要素下乡的各种障碍。没有农村各种要素进城就没有城市的繁荣。同样,没有城市各种要素下乡就无法实现乡村的真正振兴。特别是在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后,有不少拥有承包权的农民不从事农业而是转让经营权收取“地租”了,而通过付出“地租”获得经营权的资本也具有“佃农”的特征。十八大以来全面强化了党的组织保障能力,不存在资本和农村基层干部联合起来剥夺农民的土壤,拥有承包权或资格权的农民有了很高的谈判地位。因此,对于农民的承包权或资格权与资本的经营权关系问题,不能以偏概全,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素材来源:湖南日报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服务中心
标题文章:《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避开八个误区》、《乡村振兴存在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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