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卓一知识产权了解到这样一则消息,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注册的“男士”商标被无效宣告。接下来,卓一知识产权针对该无效宣告来聊聊给企业哪些启示。
卓一知识产权了解到,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的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并据此向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男士”并不能单独作为指示牙刷商品的通用名称,且“男士牙刷”也不能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男士”本身含义是指男性,具有指示该产品适用消费群体的作用,其并不能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突出使用“男士”文字,已经超出正当使用的范畴,不能认定为正当使用,从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看,容易造成混淆,并可能造成误认误购的结果。

那么,通常所说的商标“非商标性使用”的认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条文规定的是对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或者描述性使用,实际上就是对商标标志的非商标性使用。
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记,识别性是商标的基本功能,由此决定了法律对商标的基本要求是其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以便于社会公众识别。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如果这些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则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在此种情形下,原本属于社会成员自由使用的社会公共资源,因注册人取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可能产生使用上的冲突。因此,法律有必要对此类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做出限制,即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属于公共资源的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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