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卓一知识产权从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状告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关于“小羊肖恩”侵犯著作权一案有了一审判决,被告乐天超市四道口分店停止销售“小羊肖恩”等侵权商品,同时驳回原告优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优扬公司诉称,经英国阿德曼动画有限公司授权,优扬公司成为“小羊肖恩”和“小小羊提米”在中国市场的独家品牌授权代理商,并取得了相关维权权利。
乐天超市四道口分店在未取得相关授权的情况下,销售了突出使用“小羊肖恩”卡通形象的服装,涉嫌侵犯其著作权。
请求法院判决乐天超市四道口分店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二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二被告辩称,乐天超市四道口分店所销售产品上的卡通形象与优扬公司主张权利的卡通形象不构成实质相似,且乐天超市四道口分店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商品侵犯了优扬公司对涉案卡通形象享有的发行权,乐天超市四道口分店仅是销售了涉案商品,并非制造商,未对涉案卡通形象进行修改和复制,未侵犯优扬公司享有的修改权和复制权。
优扬公司要求乐天超市四道口分店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此外,因二被告能够提供涉案商品合法来源,优扬公司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目前,该判决现已生效。
商品销售者以商品有合法来源作为抗辩理由的,应当提供可以证明商品合法取得的相关证据,例如经过供货单位认可的、有供货单位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以及实际履行的相关证明材料,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可以对应等等。
该案中,二被告提交了与供货方的买卖合同,特别是供货方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证人出庭并表示涉案商品确实由其制造并提供给二被告,足以证明二被告销售的涉案商品具有合法来源。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销售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商品是其合法取得,则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