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我们应该先下个定义:对于由自己口述,他人代笔书写的作品,我们称之为代笔作品。
由于作品在创作时就有至少两人参与,著作权的归属也就更为复杂。
今天卓一知识产权就在下文对此进行一番解释。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
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种,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等。
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在保障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须兼顾文明之累积与知识之传播,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
代笔作品,著作权到底归谁所有,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司法解释,该解释自2002年10月15日起执行。解释规定:
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当事人同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因此提醒大家,以后您要是为谁操刀执笔,却又不想丢掉著作权的话,要注意和对方签订协议,明确著作权的归属。
单位-----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成为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把作者分为两大类:1)公民;2)单位(即法人、其他组织)。该法第 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这里提到的法人、其他组织作者,即单位作者。
该条第三款称:“由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该规定法人、其他组织成为作者的必要条件,但也同时说明单位成为作者、其作品的创作仍然是公民,只是法律规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
单位作者应对作品产生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但如果是单位组织,提供资料创作的“大型辞书、教科书、十万个为什么”等其整体著作权归单位,但各部分的著作权归原作者,该各部分的法律后果由个人自行承担。单位不负责任。
关于代笔作品著作权,相关司法解释中作出了规定,一般情况下是认为由讲话人或报告人所有。
实践中,就代笔作品的著作权,产生纠纷的情况是比较多的,因此我们建议若需要他人代笔的话,最好事先作出想要的约定,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