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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上火喝王老吉”这句众所周知的广告语,可以注册商标吗?

“怕上火喝王老吉”这句众所周知的广告语,可以注册商标吗? 卓一慧众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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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凉茶类饮品,就不得不说到“怕上火喝王老吉”这个已经家喻户晓的广告语。自这一广告语传播开来之后,好像一直没有更改过。对于如此有市场的标语,作为王老吉东家的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体)采取的防御保护措施,如商标注册。
据了解,2012年4月26日,广药集团提出了第10833851号“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标(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2类的,啤酒、果汁、水(饮料)、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汽水、酸梅汤、苏打水等商品上。



六年长征,一波多折
2013年11月4日,原商标局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因涉案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效产生误认。广药集体不服,随后提出复审申请。
2014年12月30日,原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以导致消费者误购为由,对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广药集体还是不服,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6月1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上述原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这次,原商评委表示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8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怕上火喝王老吉”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的功效,而指定使用的啤酒;果汁;乳清饮料、果子粉、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蔬菜汁(饮料)、豆类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苏打水通常不具有上述功能,将诉争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产生误认。但是,将涉案商标指定使用的水(饮料)、植物饮料、汽水、饮料制作配料、无酒精饮料、酸梅汤商品可能具有预防上火及去火的功效,因此,注册在上述商品上,并不会产生误认。但由于降火可能是植物饮料等商品具有的功能特点,因此,将诉争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重新审查的过程中予以审查。综上,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2018年9月29日,原商评委重新进行审查,由于降火可能是植物饮料等商品具有的功能特点,易使相关公众将诉争商标作为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等特点文字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诉争商标予以驳回。广药集体不服此决定,再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2019年11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诉争商标由“怕上火喝”和“王老吉”组成,其不同于一般的简单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包含另外的商标“王老吉”,相关公众通常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认知。即使诉争商标如广药集团所述该用语系由其独创,其整体上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具有商标的固有显著特征。
最终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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