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同为“六个XX”,为啥它可以,我却不可以了?

同为“六个XX”,为啥它可以,我却不可以了? 卓一慧众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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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有一个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出炉,“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而据查询,此次被驳回的商标是一个长成这样子的商标:
是不是对这个“六个西瓜”的商标感觉到很熟悉
没错,就是跟“六个核桃”同一类型的商标,但两个商标申请的类别却完全不同
于是就有热心群众问了:“六个核桃”可以,“六个西瓜”为什么不行?

“六个核桃”,经验丰富

这个“六个核桃”商标可谓经历丰富,一个商标绝大部分的流程都走了一遍:
2006年1月注册申请,
2007年11月转让、2008年7月驳回、2008年8月驳回复审、2009年3月初审公告、2009年6月被提异议随后答辩,异议不成立;
2010年4月经历异议复审,商评字〔2011〕第08202号《关于第5127315号“六个核桃”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六个核桃予以核准注册;

你以为这就结束了嘛

不,还没完:
2013年11月“六个核桃”被提无效宣告;
2015年1月被提撤通(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申请);
2016年3月二次被提无效宣告;
上述环节最后都维持了注册,
2018年6月续展......
“六个核桃”堪称“标”生典范,值得借鉴

你一波多折,我也并不顺利

虽然“六个核桃”的注册之路坎坷多变,但是“六个西瓜”也不服了
并不是只有你一个不容易,我也是经历过的


但最起码“六个核桃”下证了,但“六个西瓜”最终被驳回复审。

六个系列之“六个坚果”

核桃是坚果,坚果不一定是核桃,但这些不重要;
同样在32类饮料商品上,六个坚果就没那么幸运了:
根据商评字[2018]第0000209939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表现为汉字“六个坚果”,其由量词及名词组合而成,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回到最初的“六个西瓜”

根据商评字[2019]第0000187128号决定书:
1.申请人经营范围曾经包含商标代理:经复审认为,由我局查明事实可知,申请人在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之时,属于...商标代理机构...申请人变更企业经营范围不能被视为注册障碍消除的情形。
2.违反商标法10条1款7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申请商标由“六个西瓜Six Watermelons”构成,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洗洁精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3.个案原则: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

所谓是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有了对比未必只有伤害
通过对比六个桃核、六个坚果、六个西瓜等商标的不同命运,似乎又可以得出3点结论:
1.使用取得商标显著性,证据很重要;
2.个案原则,不要攀比;
3.有没有欺骗性,这个...见仁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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