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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365 头条”商标,今日头条和奇虎360斗上了!

争“365 头条”商标,今日头条和奇虎360斗上了! 卓一慧众
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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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365 头条”商标,今日头条和奇虎360斗上了 

说到头条,大家想到的一般都是今日头条,其运营方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显然也把“头条”一词当作自己的专属。


字节跳动公司不仅注册了“头条”商标,而且一旦发现有人使用“头条”或申请“头条”相关的商标,就积极打击,严防死守。



近期,一起关于第23622464号“365 头条”商标异议案有了结果,异议人正是字节跳动公司,而被异议人,也就是该商标的申请人,则是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科技公司)。


奇虎科技公司是一家互联网安全软件与互联网服务公司,旗下业务包括我们熟悉的360安全浏览器、360软件管家、360杀毒等等。



2017年4月17日,奇虎科技公司提交“365 头条”商标申请,指定使用于第45类的“侦探服务、社交陪伴、服装出租、互联网域名租赁、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上。


2019年2月6日,该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字节跳动公司发现之后,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字节跳动公司引证了在先注册的第15279365A号、第13851651号“头条”商标,第15279521号“头条 BYTEDANCE及图”商标,第13851655号、第15279512号“今日头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安全保卫咨询;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安全保卫咨询;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等。


商标局审查认为,“365 头条”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字节跳动公司称奇虎科技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综上,商标局对“365 头条”商标准予注册。


如字节跳动公司不服,可以按照《商标法》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字节跳动公司会不会提无效宣告申请呢,我们拭目以待。


 雷军打赢商标“保卫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小米卫浴上诉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小米卫浴与小米科技4件“MIUI”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作出判决,驳回小米卫浴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小米卫浴4件“MIUI”商标宣布无效。



据了解,小米卫浴公司于2014年4月3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涉及生产、加工、销售卫浴洁具配套产品、五金制品及配件、家具、陶瓷制品、日用品等。小米卫浴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于2012年3月5日提交了第16493289号“MIUI”商标的注册申请,2016年6月7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灭火器、计步器等第9类商品上;2013年11月25日,王某某提交第13595158号、第13595159号“MIUI”商标注册申请,2015年2月28日分别被核准注册使用在家庭用陶瓷制品、垃圾桶等第21类商品与家具、竹木工艺品等第20类商品;2014年4月14日,王某某提交了第14368244号“MIUI”商标的注册申请,2015年5月28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金属水管阀、普通金属艺术品等第6类商品。经核准,王某某将其提交注册申请的上述后3件“MIUI”商标转让予小米卫浴公司。


2018年1月中旬与2月初,小米科技公司针对小米卫浴4件“MIUI”商标(下统称涉案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原商评委审理认为,小米科技先注册的“MI及图”商标且经过大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涉案商标摹仿其在先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宣告4件涉案商标无效。


小米卫浴公司与王某某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米卫浴公司与王某某的商标注册行为存在明显复制、摹仿、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恶意,这种抢注行为侵犯了他人在先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米卫浴公司与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小米卫浴公司与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由于自身经营产品的多样化,其在注册“MIUI”系列商标时紧紧围绕自身的经营范围,适当扩张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类别,具有一定合理性;小米科技公司的“MIUI”系列商标在移动终端、操作系统等产品上的知名度不能成为涉案商标“MIUI”获得注册的障碍,其并非通过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米卫浴公司与王某某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其中除涉案商标外,还包括“小米”“XIAO MI”“MI”“小米之家”“米优”“七牧王”等众多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已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卓 一 慧 众— 

卓一慧众是我国较早成立的一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公司于2015年5月组建成立并在北京运营,于2016年在江苏成立运营中心,是国内领先的互联网+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创立至今累计服务2000多家客户.在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为众多上市集团及企业提供了完善的知识产权服务。


目前,与国外30多个主要国家的律所建立合作关系,每年代理业务量在2万件以上,为上千家个人及企业提供商标注册、版权登记、国内外专利、复审诉讼、法律维权、专利侵权诉讼、产品设计、高新企业认证、知识产权贯标、企业法务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服务。

24小时服务热线:400-8719-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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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综合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拥有专业强大的知识产权服务团队,致力于解决客户知识产权问题。 业务咨询:400-9932-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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