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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o告vivi侵权案判了:获3倍惩罚性赔偿金!

vivo告vivi侵权案判了:获3倍惩罚性赔偿金! 卓一慧众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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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卓一慧众知识产权

近日,福田法院在一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机制,对侵权人按照获利金额的三倍确定赔偿数额。


2012年9月21日,维沃公司注册了第9773708号商标(图1),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中的变压器(电)、导航仪器、电传真设备、电话机、电子信号发射机、电子信号发射器、内部通讯装置、手提电话、天线、荧光屏,有效期至2022年9月20日,该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9年,维沃公司起诉深圳市某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通公司”)、深圳市某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讯公司”)。




据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了解,某通公司在其生产的手机产品上使用“vivi”作为商标(图2),并将“vivi”作为手机品名,注册了域名为“vivi-china.com”的网站并宣传使用了“vivi”作为商标及品名的手机产品,同时在某宝网通过数十家店铺进行大规模的宣传和销售。


某讯公司在某宝网上注册名为“某讯科技”的店铺,通过该店铺销售多款被告某通公司生产的使用了“vivi”作为商标(图2)以及品名的手机产品,并且销售数额巨大。




维沃公司认为上述两公司大规模恶意攀附、搭便车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对第9773708号(图1)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给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遂向福田法院诉请两公司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相应维权合理开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出对其判令惩罚性赔偿,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高低、被告某通公司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酌定赔偿基数可能偏低的情形,法院按照上述确定的获利金额的三倍确定被告某通公司的赔偿数额,即103.5万元。


另查明,被告某讯公司销售vivi手机的交易金额已达95万余元,法院综合考虑,酌情确定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

一、被告某通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773708号(图1)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网站宣传带有图2标识的手机产品,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图2标识的手机产品,去除库存侵权产品上的侵权标识;


二、被告某讯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773708号(图1)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带有图2及图4标识的手机产品,去除库存侵权产品上的侵权标识;


三、被告某通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3.5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万元;


四、被告某讯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6万元。

宣判后,被告某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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