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申请中,难免会遇到商标驳回,申请人不明白,既然都驳回了,复审还会有机会吗?
其实,商标都是人工审查的,每个审查员都会有自己不同的思维,有自己的观点,以至于导致相同的个案会出现不同的审查结果。
特别是2014年新出台的《商标法》规定了商标必须在9个月之内审查完毕,全国平均每个工作日就有一万多件商标提交申请,而全国各地提交的商标审查单位只有一个——国家商标局。
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员们为了赶进度且保证质量,对模棱两可的、不确定的都给予驳回。不同的审核员审查的结果会存在一定的偏差,此种情况下,为了取得商标权,不要轻易放弃,毕竟是唯一的一次机会,尽量采取救济程序,进行复审,以便更早的取得商标权。

驳回的原因
申请时的审查是不看书面材料,只是审查商标是否相同近似,是否违反商标法,是否是大量的恶意注册等,而对于以下问题则不会考虑:
1、不会考虑你是否有在先权利(比如你是否有在先的版权、外观专利、字号等);
2、一些恶意的抢注也不在考虑范围中(比如代理商之间的抢注,因为审查员看不到你的合同啥的,怎么审查);
3、引证商标在引证时,审查员会考虑其商标是否还有效,只要是注册的,或在申请中的,都可以作为在先商标引证,但是,不会再去审查引证商标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其它可能影响引证商标状态的其它情形。
因为申请阶段审查的局限性导致了被驳回,只能进行驳回复审,在驳回复审中,在排除引证商标的案件过程中,你把你这些有用的证据材料和事实请求告诉审查员,审查员依据这些你提供的材料进行进一步的审查,你才有机会获得商标权。所以,这个时候你需要驳回复审!
那还有啥情形需要做驳回复审呢?
因为审查的主观性会最大程度导致出现不同的结果,这是在商标审查中最常遇到的问题。
因为审查是人工的,所以,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认识,排除一些明确列明的,还有很多看情况把握的,商标都是靠眼力的,所以,在驳回复审中,遇到了不同意见的审查员,那么结果就不一样。

所以,商标在注册之前应当经过专业的查询,尽量降低被驳回的可能性,纵然审查之后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的企业,只要不是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止性条款,申请驳回复审是相当有必要的。
而且申请驳回复审最大的好处,其实是向行政机关再次表明这件商标对申请人的重要性,或者说申请人对这件商标的重视程度。可有可无的商标基本都不会选择驳回复审的。所以,从理论上讲,驳回复审的申请人等于第二次提出申请。第二次比第一次传达的信息总是更隆重、郑重,复审审查员对待案件的态度也会更隆重、更郑重。
总之卓不凡认为,商标是一种有限的社会资源,如果初审遇到驳回,一定不要轻易放弃,找到专业代理机构,针对驳回原因做针对性具体分析,来决定是否需要复审,如何撰写复审材料,才是重中之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