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御璟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关于第35916433号“考拉木阳台KAO LA WOOD”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判决争议商标第35916433号“考拉木阳台KAO LA WOOD”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卓一慧众知识产权律师代理客户(申请人)获得了本案的胜利。
商标信息
诉争商标:考拉木阳台KAO LA WOOD
注册人:申请人
注册号:35916433
案情简介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35916433号“考拉木阳台KAO LA WOO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85819号“睡觉觉SJJ HOTEL及图”商标、第31011980号“图形”商标、第34531997号“懒人之家及图”商标、第140279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诉争商标作出初步审定的裁定,卓一慧众知识产权律师代理客户(申请人)获得了本案的胜利。
法院判决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整体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最终判决争议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裁定。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律师成功代理客户(申请人)维护了商标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