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汉风泉水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关于第46395647号“HANQUANYE晋”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判决争议商标第46395647号“HANQUANYE晋”商标初步审查。卓一慧众知识产权律师代理客户(申请人)获得了本案的胜利。
商标信息
诉争商标:HANQUANYE晋
注册人:山西汉风泉水酒业有限公司
注册号:46395647
案情简介
申请人对国知局驳回其第46395647号“晋HANQUANY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委托卓一慧众知识产权向国知局申请复审。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诉争商标作出初步审定的裁定,卓一慧众知识产权律师代理客户(申请人)获得了本案的胜利。
法院判决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
国知局以申请商标与第1727113号“晋华夏5000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相近似为由,驳回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知局提交证据材料表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7113号“晋华夏5000年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国知局依法撒销,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2881号“晋”商标、第23859619号“晋乡乐”商标、第30383295号“华夏晋5000年及图”商标、第31019298号“华夏晋5000年及图”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最终判决争议商标予以初步审查的裁定。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律师成功代理客户(申请人)维护了商标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