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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节选二)

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节选二) 中大方正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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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二章 节约用水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水资源状况和上级节水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水规划。
第十条 本省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建立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的规划和项目,应当将节约用水评价作为水资源论证的内容,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缺水地区应当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
第十三条 本省用水定额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本省用水定额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修订。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对计量设施定期检查、维护和轮换,计量设施有损坏的,应当及时更换,确保正常使用,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并实行重点监控。
第十五条 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程,开展水平衡测试,对用水系统进行检测、统计和分析,落实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开展水平衡测试的用水单位应当对测试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测试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平衡测试监督管理,将测试结果作为核定有关用水单位用水指标的依据。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等部门,建立用水统计制度,开展用水统计工作。
供水单位、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做好用水统计工作。

来源:贵州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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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中大方正水务环保有限公司是一家集产品研发、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售后服务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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