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异议人张磊委托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关于第41512971号“陕南足健”商标,商标异议行政纠纷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判决争议商第41512971号“陕南足健”商标准予注册。卓一慧众知识产权律师代理客户(被异议人)获得了本案的胜利。
商标信息
诉争商标:陕南足健
注册人:张磊
注册号:41512971
注册类别(第35类):使用在“商业询价”等服务上。
案情简介
异议人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磊经国知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0期《商标公告》第41512971号“陕南足健”商标提出异议,国知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委托卓一慧众知识产权进行答辩。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异议商标作出准予注册的裁定,卓一慧众知识产权律师代理客户(被异议人)获得了本案的胜利。
法院判决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
本案审理时,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被异议商标“陕南足健”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询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11140号“足力健”、第29057481号“足力健ZULI JIAN”、第35272866号“足力健 ZULIZ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被异议人请求国知局准予注册异议商标。
经复审认为,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因缺乏有力证据佐证,国知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国知局做了如下裁定:第41512971号“陕南足健”商标准予注册。
最终判决争议商标予以注册的裁定。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律师成功代理客户(被异议人)维护了商标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