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曲沃县晋之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关于关于第20797149号第30类“晋之源”注册商标(争议商标)商标撤三行政纠纷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判决争议商标关于第20797149号第30类“晋之源”注册商标予以撤销。卓一慧众知识产权律师代理客户(委托人)获得了本案的胜利。
商标信息
争议商标:晋之源
注册人:曲沃县晋之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号:20797149
注册类别(30类):使用在“醋”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案情简介
曲沃县晋之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09月27日向国知局申请撤销伯乐千里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20797149号第30类“晋之源”商标在“醋”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经审理,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争议商标作出撤销的裁定,卓一慧众知识产权律师代理客户(委托人)获得了本案的胜利。
法院判决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
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09月27日向国知局申请撤销伯乐千里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20797149号第30类“晋之源”商标在“醋”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经审查,国知局予以受理,并通知伯乐千里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到国知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知局提交其在2017年09月27日至2020年09月26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伯乐千里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国知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但经国知局审查认为,伯乐千里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曲沃县晋之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国知局决定:撤销第20797149号第30类“晋之源”注册商标,原第2079714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最终判决争议商标予以撤销的裁定。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律师成功代理客户(委托人)维护了商标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