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异议人晋城市怡香老马家餐饮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关于第45131090号“老马加”商标,商标异议行政纠纷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判决争议第45131090号“老马加”商标准予注册。卓一慧众知识产权律师代理客户(被异议人)获得了本案的胜利。
商标信息
诉争商标:老马加
注册人:晋城市怡香老马家餐饮有限公司
注册号:45131090
注册类别(第43类):使用在“自助餐厅;餐厅;饭店”等服务上。
案情简介
异议人山西老马火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晋城市怡香老马家餐饮有限公司经国知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4期《商标公告》第45131090号“老马加”商标提出异议,国知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异议商标作出准予注册的裁定,卓一慧众知识产权律师代理客户(被异议人)获得了本案的胜利。
法院判决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
本案审理时,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出: 被异议商标“老马加”指定使用于第43类“自助餐厅;餐厅;饭店”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7385329号“老马火锅”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饭店”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故被异议人请求国知局准予注册异议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国知局做了如下裁定:第45131090号“老马加”商标准予注册。
最终判决争议商标予以注册的裁定。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律师成功代理客户(被异议人)维护了商标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