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对企业品牌建设的重要程度不言而喻,实践中企业往往对商标获权比较重视,却通常容易忽视获权之后因不当使用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显著性退化。显著性退化对商标注册及保护产生的影响,特别是有些情况下产生的影响不可逆转,会导致企业的前期投入和经营成果付诸东流。本文小编拟从实务角度出发,结合近期案例,总结提炼关于商标显著性退化需要了解的几个问题与大家一起分享。
商标的显著性又被称为商标的“区别性”或者“识别性”,是指用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具有的识别该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属性或者特征。商标的显著性是发挥其识别功能的重要基础。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不具有显著性的标志不能被称为商标,更无法获得商标注册。
先天没有显著性的标志在经过长期使用之后可以逐渐获得显著性,而先天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在经过长期使用之后也可能逐渐丧失显著性。这往往是因为使用某种商标指代来源的商品在市场上过于成功,或者商标所有者对商标的使用或管理不当,导致人们习惯于用商标名称来代替商品名称,最终导致商标沦为一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丧失了在这类商品中区分来源的作用。这种现象被称为“显著性的退化”。需要提醒的是,对于固有显著性强的臆造性商标也会存在退化的可能性。
如果显著性退化到一定程度,商标已经沦为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那么商标注册的稳定性会受到严重的影响,任何人都可以针对该商标提起无效或者提起撤销。商标法第十一条一款一项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基于此绝对理由条款,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时间提起无效。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一般情况下,如下几种原因可能导致商标显著性的退化:
1.商标本身的显著性较弱。如前所述,对于描述性标志,因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而获准注册的商标,相较其他类型商标而言,更容易面临显著性退化的问题。
2.市面上的创新产品,新产品的通用名称难以被相关公众所接受,取而代之该商标自然而然被作为产品名称进行使用和传播,即使该商标系臆造独创使用的,比如前文中提到的“阿司匹林”“蓝牙”等。
3.长期处于垄断地位的产品,如果对产品的商标宣传力度过大,也容易导致该商标成为商品的代名词。
4.权利人自身的使用和管理不当,比如在产品包装、宣传推广中将商标作为产品名称进行使用。
5.同行业竞争者争相效仿,将权利人的商标作为商品名称进行使用。
6.字典、媒体、消费者的错误描述,也会造成显著性的退化。
要避免商标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企业应当加强商标品牌的多维管理,备好三个“锦囊”。
第一,企业要重视商业领域的商标使用管理。一些企业在实际经营中,可能会基于产品的类型化管理及市场的细分特征而采取多件商标并用的策略,但这种情况也极容易导致并行使用的某一件商标被理解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一些企业还在专利申请中使用了相关商标,这可以说是主动将商标作为通用名称进行使用的行为。
第二,企业要重视公共领域的商标品牌管理。企业在发现一些具有公共属性的报刊、杂志将其具有专用权的商标作为通用名称进行介绍时,应依法行使相应权利,及时要求相关主体及时修正,避免商标在更广泛的社会公众视野中被认作为通用名称。
第三,企业要重视法律层面的商标品牌管理。实践中,企业应谨防同行业人员与上下游经营者广泛使用其具有专用权的商标来命名产品或申请专利,避免其商标的显著特征逐渐丧失。



本公司所有专利业务皆由北京精翰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代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