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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当人工智能遇上知识产权,游戏规则应更明确

WIPO :当人工智能遇上知识产权,游戏规则应更明确 卓一慧众知识产权
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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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虽然前不久EPO及USPTO同时驳回以AI作为发明人的专利申请案,认为「自然人」才有资格当发明人;然而,事情


虽然前不久EPO及USPTO同时驳回以AI作为发明人的专利申请案,认为「自然人」才有资格当发明人;然而,事情并不是这样就划上句点。随着人工智能 (AI) 技术日新月异发展迅速,一定很难不跟知识产权 (IP) 扯上关系,而且IP不是只有专利,还包括商标、营业秘密、以及著作权。因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于2018年5月召开了一次会议,讨论这些AI应用程序,并促进信息交流和此类应用程序的共享,其中第46单元 (paragraph 46) 列出了在行政管理中,AI知识产权政策方面的相关问题。


其后,在WIPO会员国的协助下整理了与人工智能和知识产权有关的主要政府文稿。此外,WIPO认为制定一张清单很重要,这一张列表是由于人工智能作为一种越来越广泛使用的通用技术而导致于知识产权政策中衍生的问题的列表。


为此,WIPO于2019年9月组织了一次对话,包括WIPO成员国、产业,研究单位及非政府部门的代表均参与了对话。对话结束后,第一步是让WIPO秘书处制定一份问题清单草案。WIPO于2019年12月13日发布了《问题清单》草案(a draft list of issues),并征求所有有关方面的意见,共收到了来自政府和非政府部门的250份意见书。到了2020年5月21日,WIPO整合了各方意见,并在网站上发表修订后的《问题清单》(Revised Issues Paper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y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主要分为9部分,包括:(1)词汇表、(2)专利、(3)著作权和相关权、(4)数据、(5)设计、(6)商标、(7)营业秘密、(8)技术差距和能力建设、(9)知识产权行政决定的责任;本文选择读了者比较关心的部分(专利和商标)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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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汇表(Glossary)


在问题清单中使用了许多术语,例如「AI」,「AI生成」,「AI自主生成」和「AI辅助」等。许多意见认为,对这些术语达成一致的定义将很有帮助,能促进有关AI和IP的对话。


 定义 


1.人工智能 (AI,Artificial Intelligence) 是的一门计算机学科,旨在开发机器和系统,这些机器和系统可以执行被认为需要人类智能的任务,而人类干预则是很少或是完全不干预。列表中的人工智能通常等同于「狭窄的人工智能」(narrow AI),即为执行单个任务而编程的技术和应用程序。机器学习和深度学习是AI的两个子集 (subset)。尽管AI领域正在迅速发展,但尚不清楚科学何时会发展到更高水平的通用人工智能,通用人工智能不再是旨在解决特定问题,而是在广泛的环境和任务范围内运作。


2.「AI生成」(AI-generated)和「 AI自主生成」(generated autonomously by AI) 是可以交互使用的术语,是指AI在没有人工干预的情况下生成而产出的意思。在这种情况下,AI可以在操作期间更改其行为以响应意外的信息或事件。这有别于在人工干预和/或指导下产生的「AI辅助」 (AI-assisted)产出。


3.「产出」(outputs)是指发明,作品,设计和商标


4.「文学和艺术作品」(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和「作品」(works) 可交互使用,并根据《Article 2 of the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于1979年9月28日修订)进行定义。


5.「存在于有著作权作品中的数据」(Data subsisting in copyright works)是一个术语,旨在区分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单纯思想与受保护的思想。数据代表一种表达方式,代表原始文学和艺术作品的数据受著作权保护,也称为「存在于著作权作品中的数据」。


应该考虑的问题:


1.法律是否应界定AI产生的产出与AI辅助产出之间的界限?如果是,应如何界定?应该考虑多少产出的比例?


2. 商定的词汇表中还应包含那些其他术语?


3.是否有可能以一种技术中立的方式定义术语?因考虑到AI领域和技术仍在迅速发展。


专利权 (Patents)


议题1:发明权和所有权 (Inventorship and Ownership)


在大多数情况下,AI是协助发明人进行发明过程或构成发明特征的工具。在这方面,人工智能辅助的发明可能与其他计算机实现的发明没有实质的不同。但是,现在的趋势很明显:人工智能在发明过程中的作用正在增加,并且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已将人工智能应用指定为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


就人工智能产生的发明,有以下8大问题:


1.人工智能产生的发明是否完全需要专利保护或类似的奖励制度?


2. 法律是否应要求将某人指定为发明人,或者法律应允许将AI申请指定为发明人?


3. 如果要求指定人类为发明人,那么AI产生的发明应属于公共领域,还是法律应制定指定人类发明人的方式?是否应将发明人的决定留给私人安排(例如公司政策)?


4. 如果允许AI申请为发明人,应将AI申请视为唯一的发明人,还是应要求与人类共同发明?


5. 发明权的议题也延伸出了一个问题,即谁应被记录为涉及AI申请的专利权所有人。是否需要引入特定的法律规定来管理AI产生的发明的所有权,或者所有权应遵循发明人的所有权以及有关发明人所有权和所有权的任何相关私人安排(例如公司政策)?


6. 如果将AI产生的发明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那么对于这些发明有哪些替代保护机制可以采用?对AI发明缺乏专利保护,是否会导致营业秘密的使用增?以及信息流通和技术进步的减少?如果是这样,政策应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7.如果AI产生的发明不能从专利保护中受益,那是否会掩盖AI的参与?是否应该建立防止这种行为的机制?如何发现这种行为?每一项发明都应该有一份研发日志,该日志是否可以保护发明工作并透明地识别每个参与者的行为?为了防止规避规则,每个涉及AI应用程序的发明都应声明涉及AI应用程序的内容吗?


8.发明权和所有权问题对像是侵权、责任和争端解决之类的相关问题有什么影响?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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