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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的证据调查

专利侵权的证据调查 卓一慧众知识产权
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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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专利权是否被他人侵犯,首先要查明是否有已构成侵权的事实,这些事实完全要靠证据来证明。那么在查找证据时需要对证据进行调查。下面来看看关于专利侵权的证据调查的方向、调查内容及调查方式。



确定调查方向


根据现有材料,发现事实方面与侵权人可能争执的焦点,从而确定调查的方向。




调查的内容


确定侵权主体的证据。一般情况下,当权利人得知其专利权受到侵犯时,往往是市场上出现了侵权产品,通过调查确定谁是销售侵权产品的主体,进而确定谁在生产侵权产品。在确定侵权主体后,最好通过复制侵权人在当地工商部门的工商登记情况,确定其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地等详细信息。


在明确侵权主体后,下一步的调查就应该是确定侵权主体是否还在从事侵权活动、侵权行为的范围、规模,以及侵权产品的库存数量等情况。



调查方式


(1)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


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对于诉前保全证据,《专利法》第67条规定,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证据保全的具体措施,根据证据种类的不同包括:对于证人证言,应该采取笔录或录音的方式;对于物证,应该采取现场勘验、制作笔录、绘图、拍照、录像、保存原物等方式。


(2)公证

证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与申请人权益相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以保持它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针对专利侵权纠纷,一般比较常用的证据公证形式主要有:


①网页公证

由于计算机网络的特殊性,网上的内容很容易变更和删除,因此一旦发现侵权人在网络上进行许诺销售或广告宣传,为了保证证据不会因为侵权人的行为或自然原因毁灭,需要及时申请对上述网页内容进行公证。


②侵权产品的公证购买

即购买过程是有公证员参与证明的,比如带上公证员一起去商场买侵权产品,在公证员见证下向侵权厂家下单等等,以便于在诉讼中认定相关证据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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