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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让我们继续学习下《公司法》的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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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和公司成立的区别是什么?
公司设立是指设立人依《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之前为组建成立公司进行的目的在于取得公司主体资格的行为。
公司成立是指已经具备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完成设立程序并由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而取得公司主体资格的一种法律事实。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是:
1.发生阶段不同;
2.行为性质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参与主体不同;
5.解决争议的依据不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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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的方式有哪些?
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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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出资方式,是指为公司或企业投入资金注册的形式。
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2.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3.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4.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公司法》虽未明确禁止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从其列举的股东出资标的来看,我国股东的出资方式不包括劳务,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来源:新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