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 典 案 例 分 享
【简要案情】
2015年09月26日02时27分许,汕头市分公司接到客户报案:标的车粤D/XX413号车在汕头市龙湖区丹阳庄路段,因驾驶不慎,导致与三者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者车左前侧受损,粤D/XX413号车车头受损,气囊炸开的交通事故。
【调查经过】
接到报案后,查勘员立即与报案人联系并前往事故现场,约二十分钟后到达事故现场,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标的车粤D/XX413里有很重的酒味,经询问报案人纪某娜得知,经了解得知驾驶员为纪某娇,现场指引当事人报警处理,但是当事人拒绝配合,不愿报警,故他怀疑本次事故存在“顶包”及酒后驾驶情形,遂将本案转至第三方调查。
调查员走访现场周边,在事发地旁边的大排档员工林先生称:2015年09月26日02时许,他准备打烊,突然看到一辆白色的轿车车速较快从店前行驶过,随后撞到了一辆奥迪。发生碰撞后从白色轿车上下来两名女性,一名年轻较小,另一个年纪比较大,下了车后她们和奥迪的驾驶员在沟通,具体交谈了什么就不清楚,然后年纪比较大的女性有在现场打电话,好像是在打电话报案。后具体情况他便不清楚,因为忙着打烊关门,但可以确定事故发生时白色轿车的驾驶员为那名年轻的女性。
粤D/XX413号车驾驶员纪某娇称:粤D/XX413号车是她侄女纪某娜的,该车的基本情况她均不清楚,只知道该车的是她出资购买。2015年09月25日22时许,她和纪某娜一起在朋友(不配合提供)位于汕头市龙湖区丹阳庄的店里玩,直到26日02时许准备回家,由于当时纪某娜喝了酒,故让她驾驶粤D/XX413号车,随后她驾驶该车搭载纪某娜,行驶1000米不到经过一个T字路口,突然横穿出一台车,她当时被吓到一慌张直接与该车辆发生碰撞事故。事故发生后,车内安全主副气囊均爆开,但气囊爆开时,她未闻到任何气味,随后纪爱娜现场报案保险公司处理。约20分钟后查勘员到达现场,拍照取证后要求报警处理,但是她以前有听朋友说过报警的话会很麻烦,所以拒绝了查勘员现场报警的要求。
在固定完证据后,调查员约见粤D/XX413号车当事人纪某娇,根据现场所取证的情况向其指出本次事故存在的相关问题,纪某娇听后神情紧张,调查员见状后立即加大力度向其阐述了本次事故的相关法律责任及利害关系,最终纪某娇承认本次事故的真实驾驶员并非她本人,而是她侄女纪某娜,现愿意自己承担本次事故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按保险公司最终的核损金额为准),并同时拨打“95518”销案。
【最终结果】
最后纪某娇出于个人原因她愿意致电到“95518”就本次事故做销案处理,放弃向保险公司索赔。
【案件启示】
1.注重现场查勘。
2.强调现场证据的固定。
3.缩短介入调查的时效。
【相关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