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15年10月14日01时04分许,汕头市分公司接到客户报案:标的车粤D/XX096号车在汕头市龙湖区天山路附近路段,因避让摩托车,导致粤D/XX096撞上路边的树后车头严重受损,主、副气囊全部打开,无人伤,无物损的交通事故,现场无报警。
【调查经过】
接到报案后,查勘员郑某彬,立即与报案人联系并前往事故现场,约二十分钟后到达事故现场,经询问报案人肖某得知,经了解得知驾驶员为郑某,当时被保险人肖某看起来明显是处于醉酒状态,在问郑某行驶路线和如何发生事故的时候,郑某回答模糊不清,均是被保险人肖某的一个亲戚在陈述,而且有拍到被保险人在出险时间段有频繁的通话记录,故他怀疑本次事故存在“顶包”及酒后驾驶情形,遂将本案转至第三方调查。
调查员走访事故现场旁汕头市顺顺达汽修时,该厂员工李先生称:事故发生的时候他们都在厂里加班赶工,听到外面有碰撞的声音就出去观看,一辆白色的小轿车撞在了路边的树木,看到一位男性,身穿黑色上衣,白色裤子从车里出来,出来之后坐在路边打电话。
调查员继续走访事故现场旁汕头市春源工业区,工业区保安李先生称:10月14日他正上夜班,上班没多久听到外面有很大的碰撞响声,故他马上外出察看碰撞情况,发现一辆白色小轿车撞在了路边外面的树木,一位男性从驾驶位下车,身穿白色裤子和黑色上衣,下车后在路边坐着打电话,过段时间还有多人乘车来到现场。
调查员根据现场查勘员所拍摄的人车合影相片对比,而现场相片人车合影驾驶员穿着跟现场了解到的并不符,故调查员致电被保险人肖某,将现场了解到的情况向其反映,现场有多位目击证人都可以证明2015年10月14日凌晨粤D/XX096号车驾驶员是一位身穿白色裤子黑色上衣的男性,于现场查勘员了解到的情况不符,事故当事司机不是郑某。本次事故存在调换驾驶员的违约行为,鉴于本次事故损失金额较大,已经达到保险法上规定的骗保行为,保险公司可以将本次事故转刑侦部门介入并立安侦查。在调查员多番劝说下,被保险人肖某最终同意对本次事故销案,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最终结果】
最终被保险肖岳出于个人原因他愿意致电到“95518”就本次事故做销案处理,放弃向保险公司索赔。

【案件启示】
1.注重现场查勘。
2.强调现场证据的固定。
3.缩短介入调查的时效。
2015.11弘遠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