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两个星期,密集出差,拜访调研。从云南到广西,从山西到河北。除了培训,和电力企业的领导们谈论更多的是关于电改。
云南电力交易中心的股东由省发改委公开招募,从“1+6”到现在“1+10”,其中1是云南电网公司,处于相对控股地位,组建方案原定5月底出来,但是到现在迟迟难以出台。各方博弈,难以形成一致意见。
据了解,国家发改委核定的云南省输配电价格,110千伏和220千伏输配电价标准分别为每千瓦时0.071元和0.055元。2015年全省工业企业市场化成交电量为320.3亿千瓦时,占省内工业用电量的45%。输配电价降低和发电企业竞价后,参与市场化交易的企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了0.108元,共计降低企业用电成本36.2亿元。
面对改革释放的如此巨大红利,发电企业和用电大户都希望深度参与,加上政府的强势领导和干预,云南电力交易中心至今没有注册下来。省政府、发电企业和大用户都说,交易中心是“相对独立”,不能由电网公司一家说了算,所以我们都要当股东。
国家电网公司服务的地域内,省级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一个接着一个的成立,一看股份结构,都是国网各省公司100%法人独资。这样合适吗?我带着疑惑,认真阅读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编发的《电力体制改革解读》。其中第41页专门有一段解读“相对独立”如下:
本轮电力体制改革提出的“交易机构相对独立”有别于上述两种模式(指美国加州交易机构完全独立于电网企业;英国交易机构完全归电网企业所有),主要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将原来由电网企业承担的交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则组建交易机构,交易机构不再是电网的内设机构;二是实现交易机构管理运营与各类市场主体相对独立。有序实现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能够减少电网企业对市场交易的影响。为发电企业与用户直接交易搭建统一、便捷的平台,形成“多买多卖”的市场格局,保障信息公开、公平交易和市场监管的顺利实施。
中国的文字含义丰富、解读多样。问题的核心和关键是:电网公司独家拥有交易中心全部股份是否等同于“不再是电网的内设机构”。希望各省级电力交易中心真正能够做到所承诺的“交易中心将以加强协商对话、促进信息公开、完善监管监督为保障,搭建规范透明、功能完善的电力交易平台,依法依规提供规范、可靠、高效、优质的电力交易服务,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推动全国电力市场体系建设和能源资源大范围优化配置。”
在云南,尽管电网公司在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多家股东中只是相对控股,但是如果政策执行不当、市场管理不当,仍会受到非议。《财新周刊》5月18日发文“揭秘云南电改样本为何如此令人沮丧”,吸引了不少眼球。一家民营小水电公司老板刘吉全的质疑直指云南电改的两个核心问题——行政干预和电网垄断。
电改在路上,探索着,博弈着;我们希望是在改进着,优化着!
责任编辑 陈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