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事故现场未见刹车痕迹,事故真实性存疑。


1、调查员走访某州人保查勘员吴某(手机:186768607XX)称:2017年07月17日18时05分,他接到任务后立即与报案人联系并前往事故现场,约30分钟到达现场,发现粤U/XX169号车碰撞树木,车头受损严重,事故现场未见刹车痕迹,事故真实性存疑。
2、调查员调取事故现场照片发现,本次事故真实碰撞,被碰撞体为树木,碰撞形态为直线碰撞,未发现有避让的迹象。

3、调查员复勘位于某州市潮安县归湖镇溪美路段的本次事故现场,事发路段为双向车道,刚好处于急转弯口,无治安监控设备,来往车辆行驶速度较快,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极高。现场附近无村民居住,调查员在现场走访未获得有价值线索。

4、粤U/XX169号车驾驶员陈某博(手机:13715831XXX)称:粤U/XX169号车的行驶证登记车主及被保险人均是吴某(手机号码:15207686XXX),他与吴某是朋友关系。2017年07月15日中午,他向吴某借用粤U/XX169k号车使用。17日16时30分许,他接到李某(手机号码:15876822XXX)的电话让他前往潮安县归湖镇溪美村接李某,随后他独自驾驶粤U/XX169号车行驶至潮安县归湖镇溪美路段一急转弯角时,对向一车辆超车时占用了他的行驶道,他立即向右转向避让,一紧张踩错油门,直接碰撞路边树木。由于受到碰撞冲击,头有些晕,约10分钟他清醒后下车查看情况,并致电吴某告知车辆发生事故,吴某指引他报保险公司处理。待保险公司人员到达现场后,指引他报案交警处理。交警到达现场后取证拍照及对他进行酒精测试,未发现存在酒后驾驶情形。事故发生后,他致电给众某汽修厂人员(手机号码:15814940XXX)到现场帮忙处理。事故前标的未存在受损情形。
5、粤U/XX169号车被保险人吴某(手机号码:15207686XXX)称:他是粤U/XX169号车的车主,驾驶员陈某林博某新时代汽车美容店的员工,他于2017年07月15日06时许将车开往潮安县古巷镇新时代汽车美容店交给陈某博,让陈某博帮其保养。20时许,他接到陈某博的电话得知标的发生一起事故,但陈某博未告知具体车辆受损情况,表示会帮其处理并报案保险公司。事故前标的未存在受损情况。
6、调查员再次找到驾驶员陈某博了解事故情况,从陈某博的手机微信取证到陈某博与车主吴某(微信名为X、至某宝)的聊天记录内容显示:2017年07月01日,吴某询问何时帮他的车做保险;2017年07月03日粤U/XX169号车车头存在拆卸情形;2017年07月16日吴某询问保险是否报案处理。

7、调查员根据陈某博的微信记录及驾驶员陈某博与被保险人吴某笔录描述的内容不一致情况,判定本次事故存在故意碰撞情形。调查员再次找到粤U/XX169号车被保险人吴某向其指出本次事故存在的相关疑点,吴某听后神情紧张。调查员见状对其加大思想教育力度,同时向其宣讲相关的法律规定,吴某鹏沉默不语。最终在调查员的耐心劝导下,吴某出具《销案声明》,表明其自愿就本次事故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放弃向保险公司索赔。







综上,本次事故真实发生,但存在摆设现场情形,现粤U/XX169号车被保险人吴某出具《销案声明》表明其自愿就本次事故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放弃向保险公司索赔。



1、本次事故系真实发生,但存在故意碰撞情形;
2、粤U/XX169号车被保险人吴某出具《销案声明》,表明其自愿就本次事故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放弃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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