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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安全责任险

【经典案例】安全责任险 弘远风控
2017-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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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案卷资料记载: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9XX18”报案称该公司员工张某国于2016年9月04日09时30分在该厂原料车间搭建铁棚时不慎被电,送潮州市人民医院抢救不治身亡。


案件基本情况


据案卷资料记载: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投保了保单号为PZGG201644510000000XXX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见附件一)。2016年09月04日19时31分,XX公司林某向“9XX18”报案称该公司员工张某国于2016年9月04日09时30分在该厂原料车间搭建铁棚时不慎被电,送潮州市人民医院抢救不治身亡。


案件疑点

XX人保在处理本赔案时,对死者张X国是否为**公司员工持疑,遂将本案转至我司调查。

案件疑点

1调查员会同XX公司非车险组成员前往**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经勘查,厂区的整体建筑面积约有一万平米,约有九千平方米的厂区是钢结构建筑己投入使用,另外约有一千平方米的厂区正在改建,将原来的瓦房改成钢结构厂房,提升房屋墙体高度,用铁皮铺设屋顶。事发位置正是在改建的厂区屋顶,有高压线经过。根据厂房在建钢结构从规模、施工难度及工艺要求应为专业钢结构队伍承建。


2在潮州保险公司非车险领导主持下,XX人保查勘员及调查员配合参与,对现场人员进行走访,同时分别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1)现场人员余某喜(电话号码:13553XXX888)称:他是**公司的普通杂工,每月工资为3700元。死者张某国与他同是**公司的普通杂工,他在今年三月份入厂时,仍未见到张某国在**公司上班,公司上班考勤是由直接领导人班组长杨某鸿手工登记,不需要打卡。2016年9月04日09时30分许,他听到屋顶上有声响,便与当时同在现场的简某祥立即进行查看,发现张某国触电,便立即送往潮州市人民医院治疗,但仍因无法救治而死。调查员要求与简某祥见面时,余表示简已经离职,不知去向。笔录制作过程中,余接了一通电话后,催促笔录制作的速度,并表示死者家属已到潮州,厂里交待他去帮忙接待。


调查员要求其提供余某喜工资表时,其起身离开打电话,回来后声称财务外出办公,暂时无法提供工资表。调查员立即赶到财务室调取,财务人员表示需要林某副总同意方能查阅。

(2)电工房负责人杨某鸿称:**公司规定每天上班期间打卡四次,打卡机为指纹机,而他本人每天只打两次卡。他是负责厂里的电工房工作,管理四名机修工。称余某喜不归他管,也不用做他的考勤登记(见附件七)。

(3)**公司的副总经理林某(联系电话:0768XX24328、1350XXX8141)称:厂房的铁棚在今年八月底开始搭建,由于工程量小,利润低,无法找到承包商,故由厂里一名懂电焊的工人和两、三个杂工共同搭建。今年三月份,张玉国与余锦喜一起到翔华公司上班,都是普通杂工,两人没有具体的负责事项,由公司随意调遣安排工作。在笔录制作过程中,调查员要求林某提供了余锦喜及张玉国等人的工资表,据工资表显示余某喜为班长,每月工资2000-3000元间,其余人员为普通杂工。经比对,工资表中余锦喜签名与笔录本人签名字体、字迹不符,工资表临时造假情形。




3、调查员前往潮州殡仪馆走访,经向办事员了解死者张某国家属联系方式,但未能取得有价值的线索。

4、调查员通过余某喜的手机号码“1355374XX88”,在微信中进行查询后得知:余某喜的微信名为“锦达钢结构”。

5、调查员以业务合作为由与余锦喜进行电话沟通,电话中确认了余某喜为某达钢结构的老板。同时余锦喜表示相关业务可与另一余姓合伙人联系(电话号码:1353XXX3333)。

6、调查员通过微信查询余锦喜提供的余姓合伙人联系方式“135XXX 3333”的微信名,该号的微信名显示为“新XX门窗系统——余某荣”,调查员以是余某喜介绍为由找到余某荣见面。据余某荣称:他们目前有一钢结构工程在汕头市的潮汕路与金凤路交界处的某某汽车4S店,应调查员要求前往参观。调查员问及余某荣公司地址时,余未作正面回应。一番简单交谈后,调查员便询了借口先行离去,余某荣随后驱车离开。一旁等待的调查员随即对其进行跟踪欲查找他们的经营场所,行驶至高速潮州铁铺出口时余某荣似乎有所察觉,先是在出口前方慢停后,再在出口处停下来。调查员为不引起怀疑没有放慢车速径直驶到他前方,在后视镜中看到其调头逆向行至前方缺口处后并入顺行车道离去,调查员放弃继续跟踪。

7、调查员前往余某喜位于潮州市湘桥区城西街道吉街村新乡新兴中路XX号的居住地附近进行走访。余氏祠堂中多名老人对余某喜进行辨认,并称:余某喜是余某钦儿子,家在前方左转大树旁边余某喜家为一幢自建三层楼房,楼下有两间门面,其中一间租与外地人经营家具,另一间门店后面有一楼梯通往楼上为自家门店,店内经营不锈钢厨具。调查员继续走访潮州市湘桥区城西街道吉街村新乡新兴中路XX号边的余某喜的门店进行询问,在余某喜门店旁的大树上看到一广告牌上面写着“出售出租回收脚手架,电话2XX82225、135XXX44888”, 广告牌下面放有一堆崭新的脚手架。“13553744888”号正是余锦喜本人电话。调查员走进店与看店的老妇人交流确认,其表示此处是余某喜家,调查员表明要找余锦喜做钢结构厂房时,老妇人非常警觉,没直接回答调查员,走到别处不再理会调查员。


8、综合上述走访了解的情况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神情进行分析发现案件存在以下问题:①余某喜在笔录中称其在厂为普通勤杂工,月工资3700元与该公司副总经理林某所说月工资2000-3000,有明显出入;②余锦喜自称普通勤杂工与工资表显示为班长有出入,且经比对工资表中余某喜签名与笔录中签名字体、字迹不符,工资表临时造假情形;③余锦喜自称其三月份进厂时还没见到死者张某国在该厂上班,而林某称两人于三月份同时进厂有出入;④余某喜自称平时上、下班不用打卡,考勤由班组长杨某鸿登记皆有出入;⑤事故当时余某喜的衣着神态、随身物品,与XX科技公司领导交谈的微小细节,余某荣不是普通的杂工;⑥通过余某荣的微信号及余某荣的说词,可以推断证明余某喜为钢结构老板;⑦死者张某国家属到达潮州为死者处理后事,均是余某喜接待。若死者张某国作为XX公司员工发生事故死亡,应由该公司高层人员处理比较合理,而不是让声称为该公司基层员工的余某喜接待,且称余某喜与张某国关系不熟,不符合情理,故张某国非XX公司员工,系余某喜员工的可能性较大。

9、调查员找到翔华公司报案人副总经理林某,就前期调查发现的疑点向其指出并要求作解释,林某称:死者张某国确实是XX公司发生触电事故而导致身亡,XX公司也已经提供了工资表证明死者为公司的员工。调查员明确表明死者张玉国非该厂员工而是锦达钢结构的员工,翔华公司的这种行为已涉嫌保险诈骗,林某态度强硬声称张某国在XX公司发生事故,XX公司是需要负责的,而公司已经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应当负责赔偿。


10、由于XX公司是地方重点企业,政府多次向XX人保施压,要求尽快处理,根据前期调查取得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张某国非翔华公司的员工,为尽快处理本次事故,后经调查员、XX人保、潮州市政府多方调解,广东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就本次事故协商处理,自愿放弃就本次事故造成损失的人民币五十万元,协商按人民币十万元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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