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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尾水 l 万宁市2019-2020年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治理工作方案

养殖尾水 l 万宁市2019-2020年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治理工作方案 环保莞家
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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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惠东环保管家(东莞怡美惠东办事处)万宁市2019-2020年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治理工作方案 为牢固树立和践行“


惠东环保管家(东莞怡美惠东办事处)

万宁市2019-2020年水产养殖

尾水排放治理工作方案

 

为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快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和国家海洋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全面推进我市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绿色发展为导向,按照“生态优先、依法依规、分类施策、谁污染谁治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开展养殖尾水治理,建立健全长效运维监管机制,实现水产养殖尾水循环使用或达标排放,推进生产生态协调发展,实现养殖产业绿色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主体参与。充分发挥政府推动作用,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是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的主体,要承担治理的主体责任和义务。

(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源头防控、综合施策,推进养殖方式生态化、尾水处理设施化,着力提高养殖尾水治理科学化水平,从根本上提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镇政府为辖区内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村委会、村民小组为辖区范围内次级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级负责各属地养殖尾水治理工作的宣传发动、摸底调查和引导协调等治理工作。

(四)坚持完善机制、长效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推进水产养殖尾水治理长效管控,有效巩固治理成效,确保各类尾水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五)坚持正面弘扬与负面惩戒相结合。对积极配合建立尾水处理设施的给予政策倾斜,对拒不履行环保主体责任消极对抗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严肃处理。

三、治理目标

科学谋划,因地制宜,依场施策,重点开展养殖区内尾水治理,分养殖模式全面推进我市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30%水产养殖尾水治理任务,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水产养殖尾水治理任务。

四、治理要求

(一)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前的处理要求

水产养殖尾水经沉淀、过滤、净化等方法处理后,应达到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要求》(DB46/T475—2019)中表1和表2的规定值,方可排放;处理后的尾水不得新增污染物。

(二)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分级要求

1.淡水养殖尾水排放分级要求

(1)GB3838中Ⅱ类非水源保护区水质水域,主要适合于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不得新建淡水池塘养殖尾水排放口,原有的淡水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应达到《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要求》表1中一级标准。

(2)GB3838中Ⅲ类非水源保护区水质水域和Ⅳ类、Ⅴ类水质水域,主要适合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游泳区、工业用水区、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排入该水域的淡水水产养殖尾水执行《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要求》表1中二级标准。

2.海水养殖尾水排放分级要求

(1)GB3097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水质海域,主要适合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排入该水域的海水养殖尾水执行《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要求》表2中一级标准。

(2)GB3097中规定的第三类、第四类水质海域,主要适合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海洋港口水域及海洋开发作业区,排入该水域的海水养殖尾水执行《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要求》表2中二级标准。

(三)尾水治理形式

所有养殖尾水严禁未经处理直排入养殖周边环境。通过分类采取规模场自治和散户连片养殖集中式治理两种形式,建设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系统,实现循环水再利用或达标排放。对于养殖集中片区鼓励养殖户共用处理设施提高处理效率,政府引导建立公共处理设施。

(四)尾水处理工艺

淡水养殖:鼓励缺水地区或经济条件较差的养殖户使用内循环养殖模式,不对外界环境排放尾水,养殖水经净化处理后循环使用;没有处理设施的或处理不达标的养殖场不得向河流、水库排放尾水,涉及的非法排水口要坚决取缔;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包括沉淀池(仅针对含淤泥的塘底尾水)、净化池、生态沟渠和相关处理设备,塘泥用于回填塘坝或用于循环农业。

海水养殖:鼓励使用循环水设备或循环水净化池提高养殖用水利用率。没有处理设施或处理不达标的养殖场不得向海域排放尾水。常用的处理设施包括沉淀池、生态沟渠和生态净化池和相关设备,淤泥定期清理可用于加固塘坝;工厂化流水养殖包括东风螺和石斑鱼养殖,重点在于粪便和残饵的过滤,处理设施包括过滤池或微滤机和生化池;规模化水产苗种场自行建设高标准处理设施,家庭式水产苗种场的处理设施包括过滤池或微滤机和生化池,处理设施可共用。

五、组织实施

(一)2019年11月-2020年1月底,市生态环境局拟定关于水产养殖尾水水质标准的通告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各乡镇宣传发动养殖户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工作,对辖区内水产养殖情况进行排查摸底,填报信息表(附件1)交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市农业农村局制定渔业相关扶持政策,引导水产养殖业转型升级,推进渔业生态养殖。

(二)2019年12月-2020年4月,市生态环境局汇总情况后对于违法占用林地、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水产养殖场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处;对于违法占用河道保护范围的水产养殖场交市水务局查处;对于占地合法的其他水产养殖场,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办理环评手续,对无污水处理设施的联合市农业农村局下达整改要求和时限,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在查处和执法过程中各乡镇须全力配合。

(三)2020年5月-2020年6月,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各相关部门检查、考核和统计各乡镇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工作情况,汇总各相关部门及乡镇在推进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上报市政府,通报各相关部门及乡镇。

(四)2019年12月-2020年11月,各镇(区)全力推进尾水治理工作,督促水产养殖场完善相关污水处理设施,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农业农村局从技术指导、行政审批和渔业相关扶持政策等多方面协助推进建设尾水处理设施,市综合执法局加强执法检查,倒逼养殖户建设养殖尾水处理设施。

(五)2020年12月份,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市农业农村局以及其它相关部门对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治理工作进行考核,提出相关奖惩建议,对后续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工作提出要求,将结果上报市政府。

六、领导小组及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

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市长和农业农村的副市长,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综合执法局和各镇政府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二)职责分工。

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工作技术指导;督促养殖场建设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对符合条件的水产养殖场办理环评手续,加强对养殖区废水排放监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为全市水产养殖尾水的治理提供技术指导,深入各镇区对水产养殖户进行培训。

2.市农业农村局:制定渔业相关扶持政策,引导水产养殖业转型升级,推进渔业生态养殖;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工作技术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统计各乡镇开展尾水治理工作情况;加强养殖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严厉查处使用违禁药物行为。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各水产养殖场占地性质的认定,包括林地、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并开展相应违法的水产养殖场查处工作

4.市水务局:负责对河道保护范围内的水产养殖场的认定,并开展相应违法的水产养殖场查处工作

5.市行政综合执法局:负责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其他非法水产养殖排污口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养殖区内超标排放养殖废水行为。

6.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资金筹措及下拨等工作,负责按照《万宁市2019年小海和老爷海周边水产养殖池塘退出实施方案》安排小海和老爷海周边水产养殖退出补偿资金,负责安排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工作经费。

7.各镇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水产养殖情况进行排查摸底,建立台账,填报信息表(附件1),推进尾水治理工作,发动养殖户建立尾水处理设施,协调养殖户建设集中处理设施,动态更新水产养殖数据库,每月10号向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

七、工作要求

(一)分工协调,加强信息报送。

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工作要与全市“水产养殖转型升级”“水污染治理”、“河长制”和“湾长制”工作密切衔接,互相促进。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协调,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引导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并对养殖场进行监督,各镇(区)具体执行,第三方机构编制尾水治理指导手册并深入乡镇一线进行指导工作,共同推进养殖尾水治理工作。各部门每月10号将治理工作信息报送办公室汇总。

(二)杜绝直排,养殖户承担主体治理责任。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养殖户承担主体治理责任,规模化养殖企业和养殖户要起带头示范作用,主动担当废水治理责任。杜绝直排现象,尾水未经处理不得流入养殖区外界环境。

(三)加大环境监督力度。

市生态环保局要加大对超标排放尾水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巡查,不能以通知代管,真正起到威慑作用,倒逼水产养殖生产主体积极履行主体治理责任;引导开展环评工作,科学合理设置水产养殖废水排水口,引导废水治理工作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市农业农村局应加强水产养殖业监管和养殖区环境卫生整治,严厉打击违规用药行为。

(四)分类治理。

重点推进养殖区和限养区内尾水治理工作,逐步推进禁养区和规划外养殖户治理工作,统筹协调开展禁养区内水产养殖清理整治工作。

(五)严格治理标准。

严格按照淡水池塘、东风螺工厂化养殖、对虾育苗、石斑鱼工厂化养殖、海水低位池塘养殖和海水高位池塘养殖模式开展治理,淡水池塘和海水低位池塘养殖场要按总面积10%配备净化池,东风螺工厂化养殖按总面积2%配备沉淀净化池,对虾育苗和石斑鱼工厂化养殖要购置微滤机和建设生化池,海水高位池塘养殖场要按总面积20%配备净化池,不得随意更改标准和降低标准,保障治理效果和公平公正。

 

附件:1.万宁市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基础信息表

      2.《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要求》(DB46/T47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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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整理:环保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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