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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 l 废气排气筒是否规范?是否满足环保要求?附案例

VOCs l 废气排气筒是否规范?是否满足环保要求?附案例 环保莞家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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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惠东环保管家(东莞怡美惠东办事处)你厂内烟囱满足排放标准吗?你知道如何对烟囱规范设计吗?各行业对烟囱高度的要


惠东环保管家(东莞怡美惠东办事处)

你厂内烟囱满足排放标准吗?

你知道如何对烟囱规范设计吗?

各行业对烟囱高度的要求都清楚吗?


01

废气规范化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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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排污口,视同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达限期整治通知。


逾期未完成的,按环保法律、法规中关于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02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排气筒的高度不够;未设置监测等采样孔、采样平台,以及排放标志牌的,环保督查执法的重点。


上图:废气排放口未按照标准进行规范设置

03

14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应重报环评

一、制浆造纸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5. 锅炉、碱回收炉、石灰窑或焚烧炉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二、制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6. 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三、农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6. 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四、化肥(氮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5. 烟囱或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五、纺织印染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5. 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六、制革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5. 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七、制糖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6. 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八、电镀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6. 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九、钢铁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6. 烧结机头废气、烧结机尾废气、球团焙烧废气、高炉矿槽废气、高炉出铁场废气、转炉二次烟气、电炉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十、炼焦化学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8. 焦炉烟囱(含焦炉烟气尾部脱硫、脱硝设施排放口),装煤、推焦地面站排放口,干法熄焦地面站排放口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十一、平板玻璃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7. 熔窑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十二、水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9. 窑尾、窑头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5. 冶炼炉窑烟气、制酸尾气或环境集烟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十四、铝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6. 熟料烧成、氢氧化铝焙烧、石油焦煅烧、阳(阴)极焙烧、沥青融化、生阳极制造或铝电解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04

废气烟囱(排气筒)规格要求

1.烟囱结构设计应符合《烟囱设计规范》(GB50051――2002)和《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的要求。


2.设计烟囱时,应根据使用条件、功能要求、烟囱高度、材料供应及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采用砖烟囱、钢筋混凝土烟囱或钢烟囱。


3.下列情况不宜采用砖烟囱:①重要的或高度大于60 m的烟囱;②地震设防裂度为9度地区的烟囱;③地震设防裂度为8度时,Ill、IV类场地的烟囱。


4.烟囱基础一般宜采用板式基础。板式基础可以是环形或圆形的。在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壳式基础。


5.烟囱筒壁和基础的受热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烧结普通鄙土砖筒壁的最高受热温度不应超过400℃;

②钢筋混凝土筒壁和基础以及素混凝土基础,受热温度不应超过150℃;

③钢烟囱筒壁的最高受热温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6.烟囱的荷载与作用可分为下列三类:


①永久性荷载与作用:结构自重、土重。土压力、拉线的拉力;

②可变荷载与作用

③偶然荷载:罕遇地震作用、拉线断线、撞击、爆炸等。


7.烟囱的高度应同时满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评价的要求。


05

废气排气筒(烟囱)规范化整治

1.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如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地区,不得新建排气筒(烟囱)。


2.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排气筒(烟囱)(不论其是否属同一生产设备),在不影响生产、技术上可行的条件下,应尽可能合并成一个排气筒(烟囱)。


3.有组织排放废气的排气筒(烟囱)高度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或对排放废气进行进一步处理,或对排气筒(烟囱)实施整治。


4.对有破损、漏风的排气筒(烟囱)必须及时修复。


5.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凡有条件的,均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改为有组织排放。新扩改项目,原则上不得设置无组织排放的设施。


6.排气筒(烟囱)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有净化设施的,应在其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口。


7.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应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和《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废气部分)》([82]城环监字第66号)的规定设置。



06

排气筒高度与折算汇总

废气排气筒(烟囱)建设规格及各行业环保高度要求


总结:
排气筒高度达不到要求时,与折算有关的标准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余的均为高度不满足要求即不达标。


#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高出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建筑物5m以上,不能达到这个要求时,排放速率应严格50%。


新污染源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应外推以后再严格50%。

#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燃油、燃气锅炉烟囱高度不低于8m,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高度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有组织排放源的排气筒的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

#4.《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烟囱高度最低15m,达不到则排放浓度严格50%。


高出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建筑物高度3m以上,否则排放浓度严格50%。


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放烟(粉)尘和有害污染物的工业炉窑,其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还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确定,否则排放浓度应严格50%。

#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的规定

焚烧炉烟囱高度,当焚烧处理能力<300t/d时,烟囱最低允许高度45m;当焚烧处理能力≥300t/d时,囱最低允许高度60m;在同一厂区如同时有多台焚烧炉,则以各焚烧炉焚烧处理能力之和作为评判依据。具体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


如果在烟囱周围200m半径距离内存在建筑物,烟囱高度应至少高出这一区域最高建筑物3m以上。

#6.《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的规定

新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焚烧炉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必须高出最高建筑物5m以上。

#7.《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空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氢气体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m。


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物高度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高度的排气筒,应按排放浓度限值的50%执行。

#8.《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除储库底、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外,其他排气筒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应高出本体建(构)筑物3m以上。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9.《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氢废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m)。


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现有和新建焦化企业须安装荒煤气自动点火放散装置。

#10.《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1.《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 12.《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3.《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4.《铁合金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 15.《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6.《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7.《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VOCs废气采样口如何设置本站曾多次分享,今日分享一之前案情: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在执法中屡次发现企业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污染源检测时,出现检测口开设不符合规范,导致检测结果失实的问题,令监督管理陷入困境。下面我们来看看具体案情,以及VOCs废气采样口如何设置才合规?

案情简介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江高镇某家具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喷漆车间VOCs废气活性炭吸附箱末端无排气管道直接排出,未设置VOCs废气采样口而家具厂现场却出示了由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17年5月出具的废气监测报告,报告显示该厂喷漆废气符合排放标准。


执法人员深入分析,该家具厂既无排气管道,也未设置废气采样口,极有可能是检测公司违规采样。为拨开层层迷雾,执法人员约谈了检测公司负责人及现场采样人员,并调阅了采样现场记录、图像等材料。通过剥丝抽茧的调查,发现该家具厂排气口位于活性炭吸附箱末端,无排气管道,未按要求开设采样口。面对确凿的证据,检测公司负责人及采样人员承认了违规采样操作的事实。


违法事实认定


根据规范,废气采样孔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1.5倍,该案排气口位于活性炭吸附箱末端,无排气管道,未按规范要求开设采样口,认定为废气采样口不规范。


检测公司采样过程不规范,影响污染物的采集效果,导致检测数据未能真实反映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认定为检测数据失实。


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以及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019年4月,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依法作出处罚,责令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4万元罚款。同时,责令家具厂7日内整改采样口不规范设置问题。经整改后进行监督性检测,该家具厂污染物符合排放标准。


案件启示


注重细节,提高管理水平。企业要提高思想认识,摒弃重效益、轻环保思想。在日常管理中,企业安装污染物治理设施之后,如未按规范要求开设废气、废水采样口,导致检测结果失实,不仅无法了解污染物排放真实情况,更影响企业环保管理和决策,提高了环保违法风险。


附:VOCs废气排气筒采样口位置、采样平台,采样孔规范化设置


一、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的通用要求


排污单位应当《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 [1996]470 号)的有关要求对排污口进行立标、建档管理,按照 GB/T 16157—1996 等监测标准规范的具体要求进行排污口的规范化设置。


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应包括:监测平台、监测开孔、通往监测平台的通道(应设置 1.1 m 高的安全防护栏)、固定的永久性电源等。


排污的规范化设置,应综合考虑自动监测与手动监测的要求。当既有国家标准又有地方标准时,应从严执行。


对于治理设施的 VOCs 去除效率监测,应在处理设施的废气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位置、采样孔、采样平台等监测条件。其中,为了保证烟气流速、烟气浓度、颗粒物等指标监测结果的代表性、准确性,要特别注意采样位置的规范性。


图:比较规范的采样设置位置示例


排污口的规范化设置,目前国家的主要技术标准如下:


1)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

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

3)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测定 重量法(HJ 836—2017);

4)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

5)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 [1996]470 号)。


二、采样位置要求


1)排污口应避开对测试人员操作有危险的场所(周围环境也要安全)。

2)排污口采样断面的气流流速应在 5 m/s 以上。

3)排污口的位置,应优选垂直管段,次选水平管段,且要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

4)排污口的具体位置,应尽量保证烟气流速、颗粒物浓度监测结果的准确性、代表性,根据实际情况按 GB/T 16157、HJ 75、HJ/T 397 从严到松的顺序依次选定。


①最优:距弯头、阀门、风机等变径处,其下游方向要不小于 6 倍直径,其上游方向要不小于 3 倍直径 (GB/T 16157);

②其次:距弯头、阀门、风机等变径处,其下游方向要不小于 4 倍直径,其上游方向要不小于 2 倍直径(HJ/T 75);

③最后:距弯头、阀门、风机等变径处,其下游、上游方向均要不小于 1.5 倍直径,并应适当增加测点的数量和采样频次 (HJ/T 397)。


三、采样平台要求


1)安全要求:应设置不低于 1.2 m 高的安全防护栏;承重能力应不低于 200 kg/m2;应设置不低于 10 cm 高度的脚部挡板。

2)尺寸要求:面积应不小于 1.5 m2,长度应不小于 2 m,宽度应不小于 2 m 或采样枪长度外延 1 m。

3)辅助条件要求:设有永久性固定电源,具备 220 V 三孔插座。


四、采样平台通道要求


1)采样平台通道,应设置不低于 1.2 m 高的安全防护栏;宽度应不小于 0.9 m。 

2)通道的形式要求:禁设直爬梯;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高度≥ 2 m 时,应设斜梯、之字梯、螺旋梯、升降梯 / 电梯;采样平台离地面高度≥ 20 m 时,应采取升降梯。


五、采样孔要求


1)手工采样孔的位置,应在 CEMS 的下游;且在不影响 CEMS 测量的前提下,应尽量靠近 CEMS。 

2)采样孔的内径:对现有污染源,应不小于 80 mm;对新建或改建污染源,应不小于 90 mm;对于需监测低浓度颗粒物的排放源,检测孔内径宜开到 120 mm。 

3)采样孔的管长:应不大于 50 mm。 

4)采样孔的高度:距平台面约为 1.2 ~1.3 m。

5)采样孔的密封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盖板封闭、管堵封闭或管帽封闭。

6)采样孔的密封要求:非采样状态下,采样孔应始终保持密闭良好。在采样过程中,可采用毛巾、破衣、破布等方式将采样孔堵严密封。


图:规范化等排污口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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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我的环保网   VOCs减排工作站    整理:环保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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