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北京一企业因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而被处以两万元的罚款,由于企业对处罚存在异议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认为自己只是没有粘贴危险废物标识,对环境并未造成实质性危害,经过法院的两次审理后,该企业的上诉请求被驳回。
案件过程:
2020年5月26日,北京市昌平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北京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自2017年开始从事制造模具、机械零件等,年产生废机油和废切削液50kg,贮存于生产车间外南侧,未设置识别标志。
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08类危险废物,废切削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09类危险废物,存放在生产车间南侧,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起实施)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故昌平区生态环境局于当日对宏辉公司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处罚内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
后经过法院的两次审理,法院驳回该企业上诉要求,维持原处罚措施。
根据《固废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于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是否罚款的问题上并无裁量空间。
换言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实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后,应当作出罚款的处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并非是否罚款的考量要件。
由此可见,企业必须对粘贴危废标识加深认识,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的条款。
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危废合法处置九大管理制度
危废处置必须合法,非法倾倒偷埋等危废处理方法是不可取的,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固废法》及相关行业规定,危废处置有九大管理制度必须要懂得、遵守。
危废处置九大管理制度:名录制度、标识制度、管理计划和申报登记制度、应急预案制度、许可证制度、转移联单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经营情况记录与报告制度、许可证颁发情况上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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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示意图

2-危险废物管理组织架构图示意图

3-危险废物处置信息一览表示意图

4-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示意图

5-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管理规定示意图

6-危险废物应急预案上墙示意图

7-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公开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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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保365 整理:环保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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