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生、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未制定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
有水污染事故发生可能的单位,应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不按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或者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
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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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市环保宣传教育中心 整理:环保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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