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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州市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4+N”实施方案》2022

惠州市:《惠州市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4+N”实施方案》2022 环保莞家
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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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惠东环保管家(东莞怡美惠东办事处)日前,经惠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惠州市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4+N”


惠东环保管家(东莞怡美惠东办事处)



日前,经惠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惠州市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4+N”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为实施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实施。

构建“1+4+N”工作体系

《实施方案》探索构建了赔偿工作体系:“1”即推进实施惠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目标,“4”即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分类处置、应赔尽赔”“深入排查、全面落实”“典型示范、协同联动”四大工作原则,“N”即细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分工机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调查启动机制、建立实行行政处罚与环境损害赔偿联动机制、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评估机制、环境损害多样化索赔机制、环境损害赔偿监督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等制度体系。


应赔尽赔 实行赔偿案件分类处置

《实施方案》明确,对属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等规定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赔偿义务人应当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应当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量化损害较小的数额认定,明确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数额小于30万元的赔偿案件实行简易鉴定评估及简易磋商的分类处置机制。


部门协同 细化责任分工

《实施方案》构建了三个层级的赔偿启动机制,惠州市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赔偿权利人为第一层级,被指定的市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城管执法部门统筹指导落实赔偿工作为第二层级。同时,为提高案件办理效率,按照上级有关法律规范精神,市政府直接指定县区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具体办理属地赔偿案件则作为第三层级。跨县区的赔偿案件则由市政府指定的市直相关部门办理。


联动调查 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实施方案》明确,对涉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违法案件,指定部门、机构应当同步开展调查,如符合启动追偿情形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追偿环境损害责任。鼓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履行前置,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赔偿责任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作出裁量时依法予以减轻或从轻处罚。对部分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或义务人无能力缴纳赔偿金的情形,鼓励采取环境综合治理、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修复、环境绿化美化、植树造林等方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替代修复。


此外,《实施方案》从案件调查核实情形、线索筛查移送机制、案件磋商机制、修复监督以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方面进行了细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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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整理:环保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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