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市环罚〔2021〕5号
澳达树熊涂料(惠州)有限公司:
地址:惠东县梁化镇新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秀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3796254558F
身份证号码:442528197008101586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油漆涂料的生产,年产木器漆(聚酯树脂油漆)6000吨、内外墙乳胶漆(水性丙烯酸乳胶漆)8000吨、塑胶漆500吨,生产工艺流程有:1、分散-研磨-分散-检验-包装-溶剂型涂料;2、分散-研磨-分散-检验-包装-水性涂料。你(单位)于2020年7月16日取得排污许可证(编号:91441323796254558F001U)。
2021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如下问题:1、量色杯、助剂罐露天堆放,存在二次污染的风险;2、原料废空桶露天堆放,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2021年9月2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惠市环违改〔2021〕1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于2021年10月8日前向我局书面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体相关证明材料。
2021年9月28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1、将量色杯、助剂罐作为“含涂料容器”储存到危废仓库;2、将空桶转移到危险仓库内储存。3、已与惠州东江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转移合同。2021年9月26日将废LED灯管转移至惠州东江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处理。
2021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经查,量色杯、助剂罐、空桶已存入危废仓库,没有露天堆放;已和东江威立雅签订了危险废物转移补充合同;原露天堆放区域已清理干净。综上所述,你(单位)已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2020年9月20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1年9月22日的调查询问笔录、《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惠市环违改〔2021〕14号)、2021年10月20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2021年10月2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惠市环罚告〔2021〕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壹拾万元罚款(¥100,000)。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缴纳罚款后,将缴款收据第四联或缴款收据复印件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或持银联储蓄卡到我局政策法规科办理缴款事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区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7号楼
联系电话:0752-2167272
邮政编码:51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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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网
整理:环保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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